(榕政综[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营业部、福州市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决定在农房保险、渔工责任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等方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业保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政策措施和有效渠道,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行动。农业保险能分散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中的风险,有利于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提高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能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引入农业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专业化、市场化的风险管理优势,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民稳定,是农村经济运行的“稳定器”,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发展农业保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按照中央、省里的统一部署和《福州市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保险试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试点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与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试点的各项工作   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险企业要积极参与。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群众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的各项工作;要深入分析保险业及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特点及趋势,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要加强与相关保险企业的沟通和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在相关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社会宣传等方面,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并督促相关保险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真正把好事办好。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加快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方案》有关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按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四、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我市开展农房保险、渔工责任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的各级政府牵头业务部门分别为林业、农业、民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上述部门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营业部和市公司及县(市)区支公司作为这次承保工作的试点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通力协作,抓紧签订保险合同,跟进各项保险服务。试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保财险做好参保标的、参保对象的统计工作,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展开;发生灾害损失时,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福州市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   一、试点方案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方针,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为基础(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市情。在险种设计上选择了当前最急需通过保险减少在遭受特大灾害时的损失、提高自救能力,同时各级财政经过努力可以承受的项目。在试点范围上选择了近几年灾害频发且当地政府和群众有较高投保积极性的地区进行试点。   (二)少取多予。在农民、渔工自愿参保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给予减收保费、降低费率等优惠,各级政府对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稳步推进。在国务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出台前,考虑到我市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第一步先选择惠及百姓且有推广价值的四个险种,稳步推进。   二、试点方案主要内容   (一)农村住房保险   1、试点地区:全市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农户所有且坐落于乡村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及所有的室内财产、装潢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金额:每户保额5000元。   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保,在试点期间人保财险公司按全市326.14万元统一收取(详见附表)。   4、赔偿标准:   (1)受灾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每间平房完全损毁,赔偿600元;楼房楼上、楼下两间完全损毁合计赔偿1200元(各600元);每间厨房完全损毁赔偿400元。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程度计算。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由于遭受冰雹、台风、暴风、龙卷风使屋面瓦片损失的,每间房屋瓦片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为300元;瓦片损失在50元以下者免予赔偿,每户的瓦片赔偿以不超过1500元为限。   5、政府扶持政策:   农村住房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一年市县两级应承担的保费为326.14万元,其中: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马尾区(含琅岐)的保费(236.74万元)参照省里,由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50%(118.37万元),永泰、平潭、闽清等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保费(共计66.55万元)由市里承担(台江区无农房户),以上市里承担的资金共计184.92万元。第二年度起,年保费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6、承保方式:全市协议统保,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统一与人保财险省公司营业部签订统保协议。人保财险省分公司营业部于统保协议签订后分别与各县(市)区订立保险合同,并送市民政局备案。各地投保户数为投保当年福建省统计年鉴中的上年末乡村户数。   (二)渔工责任保险   1、试点地区:平潭县   2、保险范围: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渔船工人自登上被保险船舶就岗出海捕捞作业时起,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伤亡,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损失:(1)洪水、海啸、雷击以及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内的大风;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2)船上人员操作、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人保额3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3000元。   保险费率:3‰。   4、赔偿标准:   (1)死亡者,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2)双目永久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3)一目永久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半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4)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免赔额赔付。   (5)失踪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期满30天,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但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则必须全额退还所赔款金额。   (6)渔船工人员受伤必须就医者,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发票按公费医疗待遇赔偿医疗费用及扣除免赔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及扣除免赔额为限。   (7)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400元。   5、政府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船东承担80%保险费,市和县两级政府各补贴10%。   6、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三)森林火灾保险   1、试点地区:永泰县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造林。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森林保险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每亩400元。   保险费率:生态公益林、国有商品林业4‰,其他5‰。   4、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杆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5、赔偿标准: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自负责任   本保险绝对免赔额为每次火灾事故保险林木火灾损失的15亩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率为10%。   全部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均成为烧毁木时,为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损失,林木为烧死木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6、政府扶持政策:   (1)试点期间种植户个人承担80%的保险费,市级政府补贴20%。   (2)当年赔付率超过80%时,人保财险公司与市级政府各承担50%。   7、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四)水稻种植保险   1、试点地区:福清市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凡福清市辖国营、集体、个人种植的水稻,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生产管理正常的,均统一按本年度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水稻保险。   保险期限:从秧苗移栽到大田成活开始至成熟收割为止。   保险责任:保险水稻因风力八级以上暴风以及洪涝、冰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灭失或绝收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附加寒害责任保险:保险水稻在孕穗抽穗期因遭受冷空气影响,造成保险水稻空壳率达90%以上的,按约定的每亩保险金额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早、中、晚稻每亩保险金额各300元。   保险费率(含附加寒害责任0.5%):中稻为2.5%;早晚稻为4%。   4、赔偿标准: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扣除绝对免赔率15%的基础上予以赔偿。   ①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1-免赔率)×生长期赔偿比例×实际受损亩数。   其中,生长期赔偿比例为:返青期40%,分孽期60%,孕穗抽穗期80%,成熟期100%。   ②寒害责任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1-免赔率)。   (2)如果水稻实际播种面积大于保险水稻面积,按保险水稻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比例赔付。   5、政府扶持政策:   农户承担50%的保费,政府补贴50%的保费。政府补贴部分,市和福清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对于农户未缴纳保费的,一旦出险,按照损失金额的50%计赔。   6、承保方式:全市统保。福清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全市水稻种植户的投保人,人保财险为福清市水稻统保出具一张保单。   附: 农房保险保费划分表   地区  乡村户数 保费   福州市 1236397 6522794   仓山区 53188  280601   马尾区 14511  76555   晋安区 33344  175911   琅岐区 19062  100564   福清市 308999  1630170   长乐市 181343  956702   闽侯县 157544  831146   连江县 156126  823666   罗源县 60009  316586   闽清县 71353  376433   永泰县 87056  459277   平潭县 93862  495183   注:农房保费省市两级按1:1分担,市级承担保费为:6522794×50%=32613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