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管函[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按照《关于推广应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测办[2006]123号)的要求,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培训工作已经完成,即将进入系统试运行阶段,现将试运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系统在已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和新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始试运行。地(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乙级以下测绘单位的试运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应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2008年1月起,全国各等级测绘资质审查、年度注册和测绘作业证正式运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二、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新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业务范围、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事项的,其申请材料应用系统生成规范数据,通过系统和网络发送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此外,新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需填写(纸质)申请表二份(加盖单位印章),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和网络向国家测绘局转报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转报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通过系统和网络受理、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及其变更事项,除要求提供的二份申请表外,一般不再接收其它纸质申请材料。   三、对于已经取得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应用系统生成规范数据,于2007年10月31日前通过系统和网络陆续报送国家测绘局,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家测绘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报送资料的方式和时间,于2007年5月1日前报送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系统试运行的准备工作。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建立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测办[2006]50号)要求,系统所需硬件及软件条件尚不具备的请自行解决,及时进行配置(配置要求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应用系统过程中遇到技术性问题,直接向系统研发单位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咨询。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本地各有关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和提出要求,做好系统试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试运行,并将试运行工作联系人及电话于2007年5月1日前报送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附件:系统配置要求(略)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