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函〔2007〕33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次常务会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七日 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支出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评审工作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职权做出的评审结论,是行政机关对财政性投资进行决策和有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投资评价与审查的具体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组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审定意见;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具体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性投资项目支出管理的必要程序,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预算先评审后招标,资金拨付先评审后拨款,工程决算先评审后批复,各部门上报的项目预算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先评审后编制。未经评审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专业审核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意见; (二)负责本级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监管和资金拨付的专业审核工作,审查工程变更,提出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意见; (三)负责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专业审核工作,提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意见; (四)负责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的专业评价工作,提出预算执行绩效意见; (五)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工作等。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大型公务活动的专项资金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政府和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 (六)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经营收益;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八)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融资或合作的项目; (九)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九)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做出评审结论; (十)在规定时间内,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等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说明原因。 (十一)将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应主要由自身业务人员完成工作,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的项目须征得财政等主要部门的同意,但自身业务人员完成工作量不得低于评审工作总量的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逾期则视为同意,若有不同意见,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可报送财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进行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