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听证和公示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应当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四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决策公示工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和效率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后公示;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公示。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可行性理由、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法律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方式,对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报告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市政府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充分考虑公示报告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和公示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