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3月20日 (64)险字第24号) 河南省总工会劳保部:   职工因贪污被捕法办或被管制,刑满后又回原单位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刑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算起。其被捕或管制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