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党组、党委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布日期:1978-04-05施行日期:1978-04-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8-04-05
施行日期 1978-04-05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
正文
(1978年4月5日)
根据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央曾对建立党组和在党中央各部委建立党委的问题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改设党组的通知》。现在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可以领导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可以管理干部和审批所属单位干部的任免。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可以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国家机关各部委的政治部,是党的政治工作机关,受各部委的党组领导。
三、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可以领导该单位的机关党委。
四、党中央各部委应成立党委,由机关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央审查批准。各部委的党委和它的常委会是各部委实行集体领导的班子;同时,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党务工作。
五、地方各级党委的部委,可建立由领导成员组成的部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的制度。这些部委中的机关党组织(党支部或总支或机关党委),归同级直属机关党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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