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8日)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和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要求,为在一九九0年以前确保质量地完成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现将《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印发试行。军用土地详查是全国土地详查的组成部分,由于它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军用土地的详查,由军队自行组织完成,军队用地单位要向所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为保证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军队和地方相互占用的土地或因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造成的遗留问题,要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国防、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个别权属界线暂时定不下来的,为不影响详查进度,以现在实际使用界线进行调绘,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的问题,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军队的土地详查,要主动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军队有地方土地详查所需图件、航片的,要积极优惠提供地方使用,凡涉及军事机密的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军地之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军用土地详查任务完成好。 附:    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规程补充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内容、任务和目的:详查的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军用土地详查的任务是:查清全军各用地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分布、位置、面积及利用状况。   详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和军队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维护军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强化军用土地管理,为国防建设服务。   第三条 详查范围   军用土地详查的范围包括军事设施用地和非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国防工程设施。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人防工程、试验场地用地;   (2)基地仓库设施用地;   (3)营房工程设施。部队、机关营房、离休干部住房、科研院(所)、院校、医院、疗养院(所)、试验基地、各种训练场地、军办工厂、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输油(气)管线、业务生产等用地;   (4)其它。   非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企业化工厂设施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用地;   (3)军马场用地;   (4)生产经营的商店、招待所、宾馆、业务生产用地;   (5)其它。   军用土地范围内由军队负责详查,军事禁区内不属军用土地的地区,由地方还是军队负责详查,由军地双方商定,但不作为军用土地登记统计。   第四条 详查工作单位   详查实行谁用谁查的原则,以团(含独立营下同)以上用地单位为详查工作单位,各级应成立有主管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详查基础图件   开展详查的基础图件: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农场、军马场等要使用1∶1万-1∶5万地形图;各类营区、工厂等要使用1∶500-1∶2000平面图或地形图。   第六条 详查步骤   详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包括图件、仪器、工具、技术培训、试点等项准备;   (2)外业权属界和地类界调绘、补测;   (3)用航片调绘的,要进行内业转绘;   (4)土地面积量算;   (5)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编写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6)详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7)成果资料上报归档。   第七条 详查工作成果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地籍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3)用地单位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4)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5)争议情况、证明文件及处理意见、资料等。   详查工作的成果及野外记录、计算数据、草图等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归档保管,用地单位可以复制存查。   第八条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详查成果:   (1)企业化工厂、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及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按国家规程提供各类面积统计表;地籍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边界接合图表、调查报告各一份。   (2)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只提供权属界线图,边界接合图表、总面积。 二、土地利用分类   第九条 分类依据   全国“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一级类编号“Ⅷ(8)”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在城、镇、村庄内的“军事设施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于二级类编号“55”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军事设施用地。凡军事部门使用的非军事设施用地,一律按照全国统一的两个技术规程分类。   第十条 土地分类   (1)居民点内、外的所有军事设施用地,都为特殊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等用地单位,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   居民点外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土地分为: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筑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三、详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详查任务书   开展详查的任务书,应由团以上用地单位拟制,经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详查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2)详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3)详查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第十二条 进行业务培训和试点   详查工作开展之前,要进行业务培训与试点,使参加详查人员熟悉技术要求,明确详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   第十三条 资料收集   (1)收集调查范围的近期地形图、地籍平面图、影象平面图等。   (2)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详查使用。 四、外业调绘与面积量算   第十四条 调绘基本要求   (1)调绘应采用新测绘的地形图或影象平面图,准确的地籍平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符合国家《规程》图例。   (3)调绘面积线不得有漏和重叠。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不大于0.3毫米,困难地区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0毫米。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界线的调绘   (1)土地权属界线是指各用地单位与相邻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   (2)境界以国家和地方确认的行政区划界线为准。   (3)详查不论与地方同步或不同步,都要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组织,与各相邻单位共同确认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 面积量算   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同时开展详查时,各方量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差小于允许值时,可以平差。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不同时开展详查,由先开展的一方量算,并为另一方提供平差后的面积,作为后者量算面积的控制依据。   (1)土地面积计算单位:1∶2000以内的比例图用平方米;1∶1万以上的用“亩”或同时用平方米和亩,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后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2)地籍及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需认真核算准确无误。 五、其它   第十七条 详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详查工作情况;   (2)详查成果及质量;   (3)土地利用分析;   (4)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各类面积统计表;   (5)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6)处理权属纠纷的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抽查。   第十九条 绘制的座落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均使用国家和军队和统一图例。   第二十条 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二炮阵地、大型农场、军马场等需要航测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列编农场,军马场和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统一参加地方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一条 详查后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及时进行动态监测,要把变化了的土地权属和地籍利用现状,随时在原图上和统计表中作出更改。   第二十二条 详查后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大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