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签订煤炭行业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改贷”  投资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为便于煤炭借款合同签订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转知有关经办行执行。一、 经查对,煤炭行业实行“六年总承包”、盈亏统一核算的统配煤矿、机械制造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如附件《煤炭部六年(1985~1990年)总承包企业名单》所列,这些企业及生产盈亏纳入煤炭部六年总承包统一核算的统配省煤炭局所属小型项目,盈亏统一纳入煤炭部包亏指标,1990年以前暂不能归还贷款,建设单位的“拨改贷”投资借款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俟1991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二、 除上述范围〈即附件《煤炭部六年(1985~1990年)总承包企业名单》及生产盈亏纳入煤炭部六年总承包统一核算的统配省煤炭局所属小型项目〉以外的其他煤炭建设项目,例如,生产盈亏未纳入煤炭部六年总承包的煤矿和其他企业等,其拨改贷投资借款,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1984年以来下发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改贷”有关规定,签订有还款内容的拨改贷投资借款合同,但经测算,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可以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待1991年以后再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研究解决。 三、 煤炭行业借款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的签订方式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 煤炭矿区建设项目,由经办行与矿务局统一签订借款合同,如签订借款总合同有困难,经办行与矿务局可根据年度贷款额,统一签订年度借款合同。为了避免因年度计划调整而调整年度借款合同,当年的年度借款合同可在年末签订。年度执行中,可先签临时借款协议。  (二) 其他非矿区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包建总投资,由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总合同。不具备签订总合同条件的,也可每年签订一次有还款内容的年度借款合同。  (三) 以上两部分借款合同,其副本分别抄报总行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各一份。年度执行中签订的临时借款协议可不抄报总行和总公司。 四、 各经办行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借款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没有按规定办理的,都要进行补签或修订,并将补签或修订的借款合同抄报总行和总公司各一份。   附:煤炭部六年(1985~1990年)总承包企业名单(略)No.3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