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的需要,保证训练落实,提高训练质量,促进训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全军军事训练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全军现役部队的军事训练。   第三条 军事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军队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全军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和平时期部队工作的中心。   第四条 军事训练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保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第五条 军事训练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军事战略为依据,贯彻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方针。   第六条 军事训练的基本任务:研究军事理论,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论述,掌握军事知识和技能,演练现代作战的组织指挥和战法,培养顽强的战斗意志、优良的战斗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全面提高官兵的军事素质和部队的整体作战能力。   第七条 组织指导军事训练必须遵循训战一致,教养一致,分类指导,正规系统,勤俭练兵,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军事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制。   各参谋部是全军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   各级司令部是本单位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   第九条 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是各级司令、政治、后勤、技术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机关必须在军政首长领导下,以军事训练为中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工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职责 第一节 首长职责   第十条 军事、政治首长是军事训练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其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中央军委的军事训练方针、原则和上级有关军事训练的指示、完成上级赋予的军事训练任务;   (二)协调军事训练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决定本级、下级有关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和其它事项,保证军事训练的落实;   (三)部署军事训练任务,审定军事训练计划,参加、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保证军事训练的质量;   (四)领导、组织机关各部门做好军事训练保障工作,调动所属官兵军事训练的积极性,培养部属良好的军事训练作风。   第十一条 副职协助正职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正职不在位期间副职履行正职的职责。 第二节 机关职责   第十二条 司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安排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集训、考核、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三)制定有关军事训练的规章、制度及其它行政措施;   (四)登记、统计、总结、报告军事训练情况;   (五)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军事训练奖励、处分的建议;   (六)负责军事训练保障的计划、组织、调配、管理。   第十三条 政治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进行国防观念教育和我军根本职能教育,提高爱军习武的自觉性,保证军事训练方针的贯彻落实和训练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军事训练的任务、要求和官兵思想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会同司令机关承办军事训练中的奖励、处分事宜;   (四)负责军事训练中的群众、保卫、文化工作;   (五)参加与协助司令机关组织演习、考核等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四条 后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及训练经费、物资、弹药、油料的供应、管理;   (二)安排后勤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后勤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五条 技术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安排技术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技术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三节 各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部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全军军事训练的规划、规章、标准,颁发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全军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全军性的军事训练考核、集训、演习及其它有关军事训练的活动;   (四)协调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之间有关军事训练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军军事训练标准,计划、调配全军军事训练的保障;   (六)领导;部署全军军事训练改革工作,组织试验、论证,推广改革成果 ;   (七)负责全军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规划、规章、标准,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编审并颁发本军兵种年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本军区、军兵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考核、战役训练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调解决本军区、军兵种的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五)部署、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改革工作;   (六)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七)负责本军区、军兵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军、师级单位及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二)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本级首长机关训练、战役(合同战术)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三)协调解决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陆军集团军、海军基地、空军军区、第二炮兵基地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师、旅级单位和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   (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师、旅级单位的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团(营)职以上军官训练、参谋集训、直属部(分)队的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师(旅)、舰艇支队(水警区)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团(营)级单位和直属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团(营)级单位的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团、舰艇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营、连级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本级首长和机关训练和所属营级单位的实兵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教学法集训、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连级单位和舰艇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负责所属单位、人员军事训练的具体安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军事训练器材、教材的使用、管理及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训练对象为士兵,军官和遂行作战任务或保障任务的建制单位、临时编组单位。 第一节 士兵   第二十四条 士兵的训练旨在使其熟练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技术战术,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炼强健的体魄,具备相应的作战或保障技能及组织训练和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士兵应当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术、战术训练,掌握本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具备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能力。   士兵的训练采取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和部队自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业技术性强,培训周期长的新入伍的士兵由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其他士兵由部队自训。   第二十六条 担任班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士兵,应当在完成士兵的训练的基础上,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训练、管理能力。   班长任职前应当经过专设训练机构培训,无专设训练机构培训的由团及相当级别以上的单位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班长。   第二十七条 军士长应当进行技术战术训练、教学法训练,具备与专业职务相应的组织训练和管理的能力。   军士长任职前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第二节 军官   第二十八条 军官的训练旨在提高其指挥作战、组织训练、管理部队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军事指挥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本级战役战术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训练、管理部队的能力。   参谋军官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业务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政治指挥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军事指挥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管理、教育部队的能力。   政治机关的军官必须进行与本职相应的军事训练,具备必要的军事知识、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后勤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战役战术训练和后勤指挥、勤务训练,具备与本职专业相应的指挥、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专业技术战术训练,具备与本职专业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组织技术训练、技术管理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军官的训练采取院校培训和在职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军官在职训练主要采取自学、集训、函授和随队训练等方式进行。分队军官应当以随队训练为主。 第三节 单位   第三十四条 单位的训练旨在通过按战役战斗进程的合练,形成整体的作战能力或保障能力。   第三十五条 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通过专业协同训练、分队(舰艇)战术训练,形成整体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通过兵种战术训练、合同战术训练,形成整体的战斗能力或综合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通过战役训练,形成整体的战役作战能力或战役保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训练采取实兵、首长机关带部分实兵、首长机关演练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年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包括下列要素:年度参加军事训练兵力;年度军事训练时间;年度军事训练内容指标;年度军事训练质量指标。   第四十条 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区分为全训、非全训。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中担负作战值班任务的师、旅、团和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必须全训。其他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第四十一条 边(海)防、守备部队年度参加军事训练兵力、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各军区确定。 第一节 参训兵力   第四十二条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年度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师、旅、团和连队为单位计算。   全训师、旅、团年度参加军事训练的连队与编制连队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全训连队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非全训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由军区、海军、空军确定。   第四十三条 舰艇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支队、水警区和舰艇为单位计算。   支队、水警区参加军事训练的舰艇与在航舰艇的比例必须达到100%。   舰艇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舰艇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四十四条 航空兵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和训练基地为单位计算。   航空兵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参加军事训练的飞行员与在编飞行员的比例必须达到85%。   航空兵训练基地参加军事训练的飞行员与在编飞行员的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五条 战略导弹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旅(团)和连队为单位计算。   旅(团)参加军事训练的连队与编制连队的比例必须达到100%。   连队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节 训练时间   第四十六条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年度军事训练时间:   (一)全训:年度军事训练9个月、126天(坦克部队、机械化部队年度军事训练包括车场日10个月、160天;空降部队、地空导弹部队年度军事训练10个月、140天)。   (二)非全训:年度军事训练不得少于30天。   第四十七条 舰艇部队年度军事训练10个月,一类舰艇100天、二类舰艇120天。   航空兵部队:航空兵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年度军事训练12个月、210天;航空兵训练基地年度军事训练12个月、240天。   第四十八条 各级首长机关年度军事训练不得少于30天。   第四十九条 专设训练机构内士兵的年度军事训练时间,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年度军事训练起止时间、年度军事训练阶段,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第三节 训练内容、质量指标   第五十一条 年度军事训练内容指标:必须按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军事训练内容。   第五十二条 年度军事训练质量指标:士兵、军官、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必须达到及格以上标准。 第四节 训练任务的改变   第五十三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改变全训任务:   (一)执行作战任务的;   (二)执行抢险救灾或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   (三)武器装备及其它保障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执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赋予的其它任务的。   第五十四条 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师、旅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报总参谋部批准;   (二)团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报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批准,并报总参谋部备案;   (三)营、连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的批准权限,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单位,可以同时或者事后报请改变全训任务。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五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科学计划,严密组织,按章施训。    第五十六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严格执行军事训练法规、规章,认真贯彻上级的军事训练指示,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军政首长必须亲自组织或者参加战役战术演习,集训、考核等重要训练活动。分队军官必须坚持跟班作业。 第一节 计划   第五十八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首先制定计划。   制定军事训练计划,必须以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指示为依据,结合部队的作战任务、军事训练水平、保障能力、武器装备条件和地理环境特点等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第五十九条 军事训练计划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综合计划包括年度计划、阶段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专项计划包括演习、集训及其它专项训练活动的组织实施计划。   师、旅、独立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计划;旅、团、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必须制定阶段计划;团、旅属营、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月计划;连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周计划。   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还必须制定本军兵种规定的其它计划。   第六十条 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应当在军事首长领导下,以司令机关为主,会同有关机关共同制定。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必须由营长、连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营长、连长的军事主官亲自制定。   军事训练专项计划由组织实施单位、机关、部门在主管首长领导下制定。   第六十一条 军事训练计划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适时下达。军政首长必须严格审查军事训练计划,及时批复。   第六十二条 军事训练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动时,必须报审批首长准可。 第二节 准备   第六十三条 军事训练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的军事训练计划,结合部队实际情况,重点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教学准备。   第六十四条 思想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和官兵的思想状况,进行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等,明确训练的意义、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措施、方法。   第六十五条 组织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需要和军官、骨干配备情况,调整、配备训练骨干,加强训练的组织和教学力量。   第六十六条 物质准备,应当根据科(课)目施训需要,整修场地、维修、订购、配发器材,分发教材,保证科(课)目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七条 教学准备,应当根据军事训练进度适时进行。年度训练预备期和阶段训练转换期,必须组织教学法集训,统一训练方法,培养教练员和训练骨干。所有科(课)目必须编写教案。重点、难点科(课)目必须组织示教、试讲,培养示范分队(人员)。教案必须经直接军事首长审查批准。示教、试讲由本级或上级组织。 第三节 施训   第六十八条 施训必须坚持基础与应用并重,全面与重点兼顾,教练与养成一致。   施训必须严格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偏训、漏训。   第六十九条 施训应当先技术后战术,先基础后应用,先分练后合练,先专业后合成,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第七十条 教学,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按级任教,专长任教,强调首长教部属,上级教下级。   演习,应当坚持上导下演为主,本级导演为辅,导与演必须分开。   第七十一条 士兵的训练,按照理论学习、讲解示范、组织练习、考核验收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深入浅出,启发诱导;讲解示范,应当形象直观,规范标准;组织练习,应当先分后合,注重单个教练和实际操作。   第七十二条 军官的战役战术训练,按照理论学习、想定作业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围绕战役战术课题,结合战例研究和学术研究进行;想定作业,应当采取单个作业、编组(集团)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 单位的训练必须重点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法、逐级合成、逐级形成战斗力。   单位专业协同训练,按照单级、单项协同演练,多级、多项协同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的战术训练,按照分段作业(操练)、连贯作业(操练)、综合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的战术训练,按照战术作业、首长机关演习、实兵演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战役训练,按照战役作业、战役学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战役战术作业,应当一种条件设置多种情况,研练多种战法。战术演习,应当多采取检验性或者对抗性的方式,在复杂条件下多课题昼夜连续实施。战役演习,应当结合战区、战役方向的作战任务,采取检验性或者研究性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野营训练,应当结合野外驻训或者学习进行,在野战条件下全面锻炼部队。   夜间训练,应当按照夜战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要有侧重地安排夜间技术、战术和勤务科(课)目的训练。 第四节 登记、统计、总结、报告   第七十五条 军事训练情况,必须进行登记、统计,并逐级上报。   登记、统计必须真实、准确。   第七十六条 科(课)目、阶段、年度训练结束时应当分别进行讲评、小结、总结。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单位每半年、师及相当级别单位每季度、团及相当级别单位每月应当分析一次训练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第七十七条 军事训练情况分别以综合和专项报告形式上报。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每月军事训练基本情况,应当综合逐级上报。   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基本情况以综合报告形式逐级书面上报。   演习、集训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情况,以专项报告形式逐级上报。 第六章 考核与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训练考核与评定,旨在检验和衡量士兵、军官、单位的军事训练质量、水平。 第一节 考核   第七十九条 军事训练的考核的对象为士兵、军官及单位。考核的内容为年度规定的训练科(课)目。   第八十条 军事训练考核分为普考和抽考。   普教是对训练对象、训练科(课)目的全面考核,在科(课)目训练结束时或者结合科(课)目训练的最后一个步骤进行。   抽考是对训练对象、训练科(课)目的抽样考核,在阶段或者年度训练结束时进行。   第八十一条 对士兵的普考由连及相当级别单位或者上级业务部门组织;抽考由营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   对单位和军官的普考由上一级或者上两级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抽考由上两级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   第八十二条 考核可单级或者多级联合组织。抽考落实到受考单位全年度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十三条 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以普考成绩为准。   士兵、军官普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补训并接受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作为个人成绩,不计入单位成绩。 第二节 评定   第八十四条 军事训练评定包括成绩评定和等级评定。   第八十五条 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评定对象为士兵、军官及单位。   评定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评定标准,在科(课)目考核时由考核组织者实施。   第八十六条 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对象为军官、全训单位、全训单位的士兵。   评定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在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普考组织者实施。   第八十七条 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对象为师级以下单位、师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   评定军事训练等级,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 士兵、军官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和军事训练等级载入本人档案。   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和军事训练等级载入训练档案。 第七章 保障   第八十九条 军事训练保障必须保证重点,专项专用,注重效益,勤俭节约。   第九十条 军事训练保障包括:军事训练经费,弹药、器材、教材、物资、油料、场地(海区、空域)和电化教学保障等。   第九十一条 军事训练经费,实行按标准包干计领和专项指标分配包干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经费,由军训(作训)部门计划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拨款、结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按标准包干计领的经费,由各单位按财务系统自下而上领报;专项经费,由军训(作训)部门自上而下分配指标,与财务部门联署下达。   第九十二条 军事训练弹药、爆破器材,实行按标准计领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弹药,由军械部门负责调拨、供应、管理。军事训练爆破器材,由工程兵部门负责调拨、供应、管理。   第九十三条 军事训练器材,实行按标准调拨实物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通用器材,由总参谋部负责保障。   军事训练专业器材,由军兵种和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保障。   大型、复杂的军事训练模拟器材,由总部和军兵种统一配发。   第九十四条 军事训练教材,实行按标准配发的办法保障。   全军通用教材和陆军专业教材由总参谋部负责保障。   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专业教材和后勤专业教材,分别由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总后勤部保障。   第九十五条 军事训练物资,实行按标准购买和自购的办法保障。   修建训练场地,制作与维修训练器材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部管)物资,由总后勤部分配总指标,军区、军兵种军训部门进行再分配,使用单位凭指标向物资管理部门或者物资供应站申请购买。   军事训练所需的其它物资由使用单位自购。   第九十六条 军事训练油料,实行标准供应和年度指标包干的办法保障。   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地面训练用油,在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包干总指标内,各级油料(运输)部门与军训(作训)部门,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共同进行再分配。   舰艇、飞机的训练油料,由总后勤部分配专项指标,实行年度包干。   军委、总部赋予的大型军事训练活动用油,由主办单位会同所在军区、军兵种油料(运输)部门,向总后勤部申报计划,专项核销。   坦克摩托小时,由总参谋部下达总指标,军区、军兵种进行再分配。   第九十七条 军事训练场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慎重定点,合理布局,一场多用,提高使用效率。   大型场地的新建、调整、改(扩)建,由总参谋部审批。   中小型场地的新建、调整、改(扩)建,由军区、军兵种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   第九十八条 军事训练电化教学保障,应当以军官训练和专设训练机构为重点。   第九十九条 军事训练保障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物资的政策、法令和全军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凡规定用于军事训练的各项保障,必须落到实处,严禁克扣和挪作它用。各级应当严格执行收发使用、回收移交、清仓查库、登记统计、维护修理和检查评比等制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条 士兵、军官、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年度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优异的;   (二)在军事训练等级评定中取得较高等级的;   (三)被评为专业技术标兵的;   (四)被评为优秀教练员的;   (五)在上级组织的军事训练竞赛或者其它重大军事训练活动中取得名次或者成绩优异的;   (六)在军事训练组织领导、训练改革、训练器材革新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其它对军事训练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成绩突出的。   第一百零一条 士兵、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给予处分;   (一)经常旷训、怠训,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二)无特殊原因年度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不及格的;   (三)擅自改变年度军事训练任务,随意减免军事训练兵力,时间、内容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军事训练成绩的;   (五)因失职、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六)挪用、侵吞、倒卖军事训练物资、油料、器材、经费的;   (七)其它干扰军事训练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军事训练任务完成的。   军官、士兵有上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军事训练奖励、处分的项目、权限、实施,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训单位的年度奖励指标应当主要用于军事训练方面的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和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或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军事训练规章。   第一百零四条 临战训练和作战间隙的训练,可以参照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一百零五条 在军事训练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院校、预备役部队和国防科工委科研试验部队的军事训练参照本条例执行。   文职干部的军事训练参照本条例有关军官军事训练的条款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颁发的有关军事训练的法规、规章及其它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