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各项改革,确保乡镇政府高效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从根本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200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全面摸清债务情况   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摸清债务底数,是有效化解债务、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张榜公布、组织确认”的工作程序,以乡镇为单位尽快组织力量对辖区内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乡村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清查活动,尤其是对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全面核实。一方面,要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方面的措施落实好债权保全措施,防止逃废债务行为的发生,维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各区县、高新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对乡村债务逐项进行审查核实认定。对涉及“三提五统”形成的债务,各区县、高新区农业和审计部门要对乡镇进行抽查审计,按照政策进一步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按举债时间、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明细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锁定债务数额,实行动态管理。2007年5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债务清理摸底任务。   二、强化措施,确保乡村债务得到有效化解   乡村债务问题是多年以来积累形成的,情况复杂,化解乡村债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各级对核实确认的乡村债务,要分清性质,区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偿还主体和责任,按照因地制宜、区分类别、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当前,要集中力量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结合近年来在化解乡村债务方面所采取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创新政策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并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具体办法,确保重点债务化解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各区县、高新区加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力度,市财政将制定鼓励政策,对乡村债务问题解决比较好的,根据化解债务规模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号)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纪律,坚决制止和杜绝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化解乡村债务考核制度,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财务审计制度,把制止乡村新债和偿还债务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不良债务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要以不加重农民负担为底线,以不增加乡、村债务为前提,不能盲目铺摊子、搞攀比,不能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更不能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   四、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乡镇政府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乡镇机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组合并,大力精简村干部职数,改革村级组织设置,加大村“两委”交叉任职力度,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压缩开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村财村用乡管,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要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积极推行村干部届满或离任接受经济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内容。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标准。要严格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在村级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五、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乡财县管   各级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财力下移,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规范乡镇支出行为,控制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和债务的不合理增长,逐步解决乡镇财政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及其财政承诺偿还的的债务,必须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偿还资金。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财力状况和债务负担,积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每年在区县级支出预算中安排适当数量的偿债资金,防范化解风险。各级要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加大对偏远乡镇、经济落后乡镇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帮助乡镇财政尽快走出困境、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把清理化解乡村债务作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清理化解乡村债务领导小组,建立债务管理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确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化解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财政部门要结合落实“五奖一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化解债务的激励措施,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和县级财政偿债准备金制度。要加强对乡村债务的动态监控,增强风险意识,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扎实开展。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乡村债务清理摸底、化解目标和计划安排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