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信贷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基建贷款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0月26日 建委字〔1995〕第4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经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共同商定联合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基建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基建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            基建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理顺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与代理行的业务关系,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经充分协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中,国家开发银行简称甲方,建设银行简称乙方。   第二条 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交通基建贷款项目均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的正常代理工作,乙方代理的甲方委托代理业务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和监督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经办行及时提供与代理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和其他新情况。   第五条 甲方、乙方单独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等,应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沟通,并抄送对方。重要的规定、办法要相互会签方可执行,并抄送对方。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积极协助甲方做好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提供借款单位法人资格和当地价格、取费标准、货运量测算等情况,并对借款单位所送交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七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积极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确认工作。   第八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参与甲方贷款项目的工程招标工作。   第九条 乙方经办行协助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支持程度,协助甲方核实承诺的配套资金情况。   第十条 根据乙方经办行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有关资料。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为不影响项目用款,同时为保证甲方贷款的安全性,在收到甲方汇拨资金后,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临时借款协议书(由开行提供标准文本)。待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后,临时借款协议书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审查担保单位资格和有关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等;属于抵押贷款的,则应检查抵押资产估价是否属实,有否重复抵押、漏投保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分别送交乙方、乙方经办行各一份副本,以便乙方经办行凭以对贷款使用进行管理并协助甲方回收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检查借款单位所提供签订借款合同必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乙方经办行在收到甲方贷款基金时,应于当日,最迟不超过第二个有效工作日通知借款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贷转存”手续,并将“贷转存”凭证立即邮寄或传真甲方。年度终了,乙方经办行填制《年度资金到位情况汇总表》并盖章后,寄送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时,必须具备甲方资金配置计划、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书),否则不得放款。如遇特殊情况,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经办行没有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发放贷款必备资料,收到甲方贷款资金时,应立即与甲方联系,查明原因,尽快解决。   第十七条 由借款单位按月向甲方提供的月度快报(包括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工程形象进度情况),应由乙方经办行确认后上报。   第十八条 属铁路资金拨付,原则上采用铁路电报汇款形式,采取铁路电报汇款的资金要严格按建总函字(1995)270号文及建总函字(1995)345号文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发放的贷款,应依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或协议)、批准的初步设计等,对甲方贷款使用的全程综合情况进行监督反馈。主要按以下几个标准进行监督:   1.是否挪用贷款资金;   2.是否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贷款;   3.是否自行变更初步设计;   4.是否存在危及贷款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条 乙方经办行若发现借款单位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有关问题时,须及时通报甲方,并按甲方意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乙方经办行应定期深入工地,了解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和各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对一般项目向甲方寄送《贷款使用综合情况报告书》;对重点项目,向甲方寄送《重点建设项目专户季报》。实行铁路联行协作管理的,由主办行报送。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参与甲方的概算调整确认工作,并就概算调整的主、客观原因向甲方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乙方经办行负责审查和签订借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乙方经办行对项目建设进行总结,对财务开支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稽核。 第六章 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各类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如国家调整贷款利率和结算办法时,甲方作相应调整。同时,甲方将调整后的利率和结算办法抄送乙方及乙方经办行并通知借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结息日前20天,乙方经办行应按有关规定,初步测算出到期应计利息,并及时通知借款单位预留付息资金,(乙方经办行应积极做好催收利息工作并于5个有效工作日内向甲方寄送计息清单和利息上划凭证)。   第二十六条 对收取的利息,乙方经办行应在结息日当天,最迟不超过第二个有效工作日上划开发银行在建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户(汇款用途栏要注明借款单位、贷款种类代码)。   第二十七条 若借款单位在规定的结息日不按期支付甲方利息,乙方经办行应直接从其存款帐户中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前三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和“还款报告单”,同时抄送乙方经办行,由乙方经办行督促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经办行负责督促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并制定相应还款措施,核实借款单位是否故意瞒报、少报可还款资金。如贷款本息偿还确有问题,由借款单位提前提出报告,乙方经办行签署意见对存在严重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三十条 乙方经办行应于借款单位归还甲方贷款的两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款项及时上划甲方所指定帐户,并同时向甲方寄送还款凭证,督促借款单位填制并向甲方寄送“还款报告单”。 第七章 考核与违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甲方会同乙方对乙方经办行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主要指标有:   1.甲方贷款资金的转存情况;   2.资金管理和信息反馈情况;   3.回收贷款本息情况;   4.为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经办行给予表扬或批评,对代理业务出现严重失职的,甲方经商乙方,可采取更换经办行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委托贷款基金第二个有效工作日后,仍未办理贷款转存手续的,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经办行截留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或截留借款单位归还开发银行的贷款本息,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中的第十六条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甲方、乙方共同负责解释,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