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系统联合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检察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人民检察院及其刑事检察等机构中开展。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命名,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团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检察系统职工奖励体系进行奖励。对已被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也要定期进行考察评比,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三、基本条件和评选标准   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职责。   2.依法对青少年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促其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3.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视帮教工作,建立帮教体系,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中作出贡献。   4.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通过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和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具体评比标准   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必须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达到以下标准或在其中一项作出显著成绩的。   (一)审查批捕   1.坚持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体特征、心理特征、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分析、研究,综合考虑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检察机关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要采取不同于对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并注意发现和纠正侦查阶段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和问题,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   3.严格执行逮捕条件。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被诱骗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少数不批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但应实行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押制度,并坚持做好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监内教育。   (二)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   1.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必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2.开展社会教育和庭前教育。对于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主动与该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居民委员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做好帮教工作。对于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被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检察机关在开庭前要做到与辩护人、监护人见面,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分析犯罪根源,教育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告知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3.坚持寓教于审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讯问,要体现出细致、关怀,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允许被告人的监护人、老师到庭,以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   4.充分发挥发表出庭意见和教育词的作用。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在法庭调查后,要发表出庭意见和教育词,剖析被告人犯罪原因,指出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阐明适用法律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并通过案件事实,以案示法,宣传法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增强法制观念及分辨是非的能力。   (三)法律监督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恫吓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行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通知监护人;在发现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下是否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是否存在其他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依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是否执行了不公开审理原则;应当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是否指定了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违反规定使用械具的情形;是否有其他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裁定的执行,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关押、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是否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关押;对应当减刑、假释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减刑、假释;在改造过程中是否实行以教育、学习文化和生产技术为主的原则;是否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劳动条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   (四)犯罪预防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积极与学校、家长、单位、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配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巩固扩大办案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   1.向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办案,经常走访学校,配合学校进行道德教育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   3.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帮助家长提高法制观念,使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作用。   4.认真做好社会帮教工作。在犯罪的未成年人经改造回归社会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单位,共同为其学习、就业创造条件。   四、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各级团组织、人民检察院要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统一部署、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周密细致的推进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把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2.加强协调,发挥优势。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涉及的部门多,牵涉面广,各级团组织和人民检察院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做好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要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创建活动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此激发各参与创建活动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实施步骤   1.先期启动,挂牌示范。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选择适当时机联合命名首批检察系统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举行命名挂牌仪式。同时,采取各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形成一定社会声势。   2.逐级推广,全面展开。1999年3—10月,各地团组织和人民检察院要要求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开展创建活动,形成达标争先的良好局面。   3.命名表彰,完善机制。1999年11月至12月,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集中命名一批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各地要在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在1999年底前颁布实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   4.推广经验,全面深化。各地要在创建活动中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并自觉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   5.关于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有关事宜请与团中央权益部权益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检厅批捕一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