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6日 国电政法[1999]123号)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电政法[1999]29)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实行法人授权制度和经营目标责任制度。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财务管理模式下发给你公司,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国办发[1998]46号文件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方案〉的通知》(国电政法[1999]29号文件),经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同意,现授予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东北公司”)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规划、计划和建设方面,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的电力平衡和综合统计住处及市场供需趋势分析、电力发展规划工作和投资经营计划工作,负责东北地区资源优化配置工作,负责东北地区主网架和水电资源的规划与建设。其具体职权是:   1、负责东北地区电力需求善及供需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编制东北地区电力发展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审定;   3、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   4、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提出初审意见;   5、负责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后负责项目的前戎工作。   6、负责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提出初审意见;   7、负责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负责上述计划的执行;   8、负责东北地区500千伏及以上主网架的规划与建设;   9、负责东北地区主工水电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建设;   10、负责东北地区及东北电网的综合统计住处和市场分析工作。   二、生产运营方面,负责经营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负责完成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在国家电力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辽、吉、黑三省电力生产实行安全监督,保证东北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和优质运行。其具体职权是:   1、拟订国家电力公司在直接管理电力生产企业的生产;   2、代理国家电力公司签订国家电力公司城东北地区直接电力生产组织之间的备品备件供应合同、检修委托合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3、负责运营管理东北地区500千伏主网架及220千伏趺省(区)联络线;协调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之间在电网运行、电力电量交换等方面的关系;   4、根据市场需求,负责在其经营、管理的范围内组织与独立电厂安排购售计划,并签订购售电合同;   5、拟订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负责以上计划的执行;   6、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   7、对东北电网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电力企业的电费回收;   9、负责对直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及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的达标创一流检查申报工作;   10、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的生产运营,制定和实施生产运行规程,负责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三、调度管理方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东北电网实施调度管理。其具体职权是:   1、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高度通信中心是东北地区的跨省电网级高度机构,负责东北电网的高度管理,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东北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负责直接调度除国调中心调度范围以外的东北电网主网架、跨省(区)联络线和必要的骨干电厂。在电网正常状态下对辽、吉、黑三省间的电力、电量交换实行联络线关口结算与考核。   2、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直接调度管辖范围:   (1)东北电网500千伏主网架和220千伏辽、吉、黑三省联络及相应的二次设备;   (2)辽、吉、黑三省内电网中与东北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处动装置;   (3)部分承担调峰调频任务的骨干电厂;   (4)辽、吉、黑三省电网内任何运行方式变更对东北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设备;   3、负责东北电网发电燃料供应管理的组织协调;   4、负责签订有关电厂与电网并网高度协议。   四、人事劳动、多种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职权是:   1、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管理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协管内容另行文明明克);   2、会同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对该三公司的调度部门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提名;负责办理上述人员的任免手续;   3、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和日常管理;   4、负责国电东北公司编制指标内部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   5、负责对国电东北公司编制指标内职员进行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   6、确定国电东北公司工资总额内员工工资等级及奖金分配方案;   7、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作和招待劳动工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9、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多种经营管理工作。   五、财务与产权管理方面的具体职权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电东北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国电东北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复的财务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2、国电东北公司对其自营自营资产部分的流动资金贷款,代国家电力公司行使审核和担保职责,具体范围和额度另行明确;   3、负责,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初审工作;   4、负责电网建设基金、贴费等资金的下拨工作;   5、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六、法律事务方面的具体权限是:   1、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参加其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业务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2、负责协调、处理其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纠纷;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纠纷进行诉讼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七、外事方面的授权另行规定。   八、上述授权不得转授权。确因经营、管理业务原因需要转授权,应由国电东北公司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九、未尽事宜,按《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执行需要临时授权的,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授权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1、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分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2、国家电力公司对分公司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管理”方式,分公司在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内开展工作。   3、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为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利润中心,国家电力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瞀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复的财务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5、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产权变动需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明确。   6、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增值税等流动转税就地缴纳,所得税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7、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会计报表经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审核后,汇入国家电力公司本部。   8、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对所在地区子公司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所在地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免,由分公司会同子公司考核提名,由分公司履行任免手续。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对所在地区子公司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9、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负责完成国家电力公司布置、授权、委托的其他财务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