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8日 开行发[1999]233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管理,化解风险,规范开发银行贷款损失核销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是开发银行的附属资本,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弥补本办法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损失。 ?第二章 核销范围  ?第三条 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由于下列情形造成开发银行贷款损失,可列入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二)实行抵、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抵、质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实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程,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的贷款本息;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本息;   (六)在借款人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经开发银行请示有权部门同意减免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国家调整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涉及银行贷款损失核销事项,由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另行规定。 ?         第三章 受理与初审  ?第五条 因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原因,借款人提出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申请,由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无分行的由总行信贷部门,下同)受理。  ?第六条 受理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   (一)借款人是否属于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   (二)借款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借款人行为是否可行;   (四)对开发银行债权的处置意见是否合理;   (五)申请核销开发银行贷款金额是否准确;   (六)其他未及事项。  ?第七条 在初审过程中,应及时与省(市、区)人民银行和协调小组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对借款人实施破产的,要参与破产预案的制订工作。  ?第八条 初审后,拟同意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报资产重组保全局,不同意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直接通知企业,并报资产重组保全局备案。  ?第九条 收到分行报告后,资产重组保全局进行审查、汇总,报主管行长审定。其中,同意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提报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意减免的由资产重组保全局通知分行,由分行转告企业。  ?第十条 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所列原因,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单(发布公告)或第(三)、(五)、(六)款所列原因,借款人提出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申请,由分行受理,受理后及时整理有关材料报资产重组保全局,借款人实施破产的,同时抄报法律事务局。 ?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借款人实施破产(含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列范围的破产)的,由分行会同法律事务局和资产重组保全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申报债权。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单或发布的公告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开发银行债权。与此同时,对申请破产借款人的贷款是由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依据保证合同,追索保证人。如果保证人承诺并确实有能力履行代偿责任,可由保证人参与借款人破产程序。   (二)参加债权人会议。会前对破产借款人进行认真调查。会议期间,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利,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金额;审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及其变现能力等情况;审阅有关清算、审计、评估报告;审议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三)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拍卖和变现处理,督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及时处理、分配破产财产,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保证开发银行依法受偿。  ?第十二条 借款人实施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程,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由分行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查了解兼并双方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比例及财务状况;   (二)考察兼并总体方案,审查兼并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兼并方是否为优势企业、被兼并方是否近三年连续亏损;评估兼并方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三)参与被兼并方资产评估、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登记、兼并价格的确定以及产权转让等活动,严密监控兼并过程中的各项财务活动;   (四)参与兼并双方的谈判,监督具体兼并协议的签订,落实被兼并方债务的偿还计划;   (五)与兼并方重新签订分期偿还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异地兼并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兼并方所在地的分行负责办理,被兼并方所在地分行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兼并方所在地分行完成此项工作后,将所签订的合同及全部资料返送被兼并企业方所在地的分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由分行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受灾情况;   (二)参与借款人财产评估,审阅有关清算、审计、评估报告,调查了解借款人是否参加财产保险;   (三)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由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由分行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查核实借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与国务院批复意见是否相符;   (二)审查核实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金额;   (三)跟踪方案落实与执行情况;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由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进行债务重组,拟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由分行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向国务院或国家有权部门专项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分行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一)破产类:   1.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公告;   2.开发银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3.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   4.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   5.借款人财产偿债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7.开发银行受偿财产清单;   8.追索担保人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9.借款合同;   10.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协议;   11.其他证明材料。   (二)兼并类:   1.兼并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   2.兼并方提交的兼并方案;   3.被兼并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兼并方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兼并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被兼并方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被兼并方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8.兼并方提出的免息申请;   9.担保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兼并方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11.被兼并方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原借款合同;   12.原保证合同或原抵(质)押协议;   13.其他证明材料。   (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类:   1.借款人申请;   2.气象、消防、当地防汛抗旱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受灾程度的证明;   3.保险部门出具的受灾赔偿情况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借款人受灾后财产评估报告;   5.受灾前借款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6.追索担保人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   8.借款合同;   9.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协议;   10.其他证明材料。   (四)专案特批类:   1.国务院专项批准文件或国务院领导批示;   2.借款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报国务院的专题报告;   3.开发银行有关专题报告;   4.借款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5.追索保证人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分行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即可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一)分行信贷部门按项目类别填制《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附后);   (二)分行会计部门审核有关凭证、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三)分行保全部门审查申报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填报内容、所附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合法;核销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借款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无侵害开发银行合法权益;   (四)分行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并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分行将签署意见的《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及全部资料送借款人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签证。  ?第十九条 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证后,由分行报资产重组保全局审核。  ?第二十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审核后,直接报行领导审批。其中单户申报核销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行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行长报行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收到经行领导审批同意的核销资料后,负责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通知书》(格式附后,以下简称《核销通知书》)。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资产重组保全局留存,一份交分行,一份交总行会计部门,一份随全部核销资料交办公厅存档。  ?第二十二条 分行依据《核销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定期将有关核销详细情况整理后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行领导。  ?第二十四条 财会局负责按规定将核销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稽核评价局负责对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应根据开发银行有关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全部核销资料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二十七条 分行应对本行贷款呆坏账核销工作做出年度总结,查找贷款呆坏账损失形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与意见,经资产重组保全局汇总,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行领导。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开发银行批准核销贷款呆坏账损失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核销呆坏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开发银行有关人员不得向行外披露本行有关核销信息。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银行以前印发的有关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开发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填制说明(略)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通知书(略)   三、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兼并类)(略)   四、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破产类)(略)   五、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类)(略)   六、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专案特批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