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 开行发[2000]77号) 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局反馈。 附: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分行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 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谈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承办分行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各分行应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及贷款审查局协调;如协调未果,由贷款审查局报总行贷委会决定。 第四章 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承办部门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分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一),由分行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分行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报总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总行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总行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通过后,由总行信贷管理局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   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五)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六)信贷合同谈判情况说明;   (七)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开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开发银行权益的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承办分行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   总行信贷局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总行法律事务局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分行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提款协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分别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或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时,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开发银行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签订,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总行有关合同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贷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分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必要时商总行法律事务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 信贷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变更包括信贷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局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行领导审查批准后颁布使用。   第三十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废止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报行领导批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   (一)信贷业务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的规格、字体、排版格式、用纸、装订等由总行法律事务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本单位综合计划部门、财会部门、资金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单位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 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检查全行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各分行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 分行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分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年度报告,会签总行信贷管理局后,报总行领导。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汇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