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8日 中银零[2000]69号)  ?第一条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是利用多种电子媒介(手机、电话、电脑、电视等),通过不同通讯传输方式(移动短信息、有线电话、INTERNET网络等),在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实现金融信息查询和有关金融交易的服务。客户(个人)可以在中国银行规定的服务时间内,按照《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客户操作指南》的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电子服务媒介完成各种金融服务。  ?第二条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功能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银券服务、代收代付、金融信息查询、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支票保付、存折临时挂失、交易密码修改、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定期存款小额质押贷款、提醒服务等银行服务。  ?第三条 凡是中国银行个人存款客户并已申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未有长城借记卡的客户,应先申领长城借记卡),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均可申请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申请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可使用电话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家居银行服务等方式完成金融服务。  ?第四条 客户须到中国银行储蓄联网机构办理电子银行服务开户手续,签订《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填写《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并设定电子银行服务的交易密码。银行受理后即时生效。其客户号为长城借记卡卡号。电子银行服务开户不能由他人代办。  ?第五条 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电子银行服务的子账户,但至少要选择一个子账户(子账户包括:活期一本通账户、定期一本通账户、长城信用卡账户、长城借记卡对应的活期账户、个人支票账户、证券保证金账号等),并输入子账户交易密码。客户如需增加服务功能,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联网机构补填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书。  ?第六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交易密码由六位不全为零的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客户自己设定,客户可随时通过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对自己的交易密码进行更改,不论客户通过何种电子媒介(手机、电话、计算机、电视机顶盒等)更改交易密码,更改后的电子银行交易密码为当前唯一有效交易密码。凡通过电子银行交易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客户若遗忘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密码,须亲自持本人身份证明和长城借记卡到原开立电子银行服务机构申请交易密码挂失(挂失手续和收费同存折密码),重新设置新交易密码。新交易密码即时生效,生效前所发生的电子银行交易,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第八条 客户进行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必须熟知《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客户操作指南》,并严格按《操作指南》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若因个人操作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不设最低限额。  ?第十条 支票保付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银行受理个人支票保付委托后,对保付金额予以冻结,保付委托可以在支票签发日前或后10日内办理,保付从申请日起至支票签发日后10日内有效。保付的个人支票一经委托,在保付期内只能由保付人持支票到开户银行柜台申请撤销保付。电子银行服务仅确认个人支票的保付金额,不确认支票的真伪。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时间详见当地中国银行公告。  ?第十二条 客户不得进行账户透支交易,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与银行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所做的交易,由电子银行服务系统自动完成,实时更新账户资料。  ?第十四条 电子银行交易是否成功,以我行电脑记载的记录为准。无论通讯传输因何原因中断,中断前未完成的电子银行服务自动失效;中断前已完成的电子银行服务依旧有效。  ?第十五条 客户要求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联网机构提出申请。取消服务即时生效,在生效前所发生的电子银行交易,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服务交易完成后,客户可以利用电子银行服务查询交易是否成功。从交易次日起3个月内,客户可到中国银行联网机构补登电子银行服务交易成交记录(须携带相关存折)。客户如对交易有异议,应于交易后3个月内提出,否则视同对交易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对本章程有权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