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4日 建总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   为加强建设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有关委托管理处置的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双方在委托管理处置过程中的行为,建设银行总行与信达总公司共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委托管理补充规定》等文件,现予以印发。请即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共有客户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损失最小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客户资产是指建行、信达公司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债权资产和非债权资产(包括权益、股权等,但不含债转股),以及对同一整体实物资产分别拥有的权益。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 共有客户资产经双方协议委托代理后,原则上由建行或信达公司一方代表双方管理处置。   第五条 建设银行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门。   第六条 信达公司共有资产委托管理处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七条 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委托管理范围和事项   第八条 建行可委托的共有客户资产范围。   建行所拥有的共有客户资产都可以委托。   第九条 信达公司可委托的共有客户资产范围。   信达公司可委托的共有客户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共有客户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共有客户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六)根据委托人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   (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   (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章 委托的方式和原则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实行单户委托或打包委托方式。   第十二条 单户委托原则上资产量小的一方应将资产委托资产量大的一方管理处置或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打包委托方式适用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集中的资产。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的共有客户资产实现的现金及抵债资产回收,按照双方的资产量比例计算分割(抵押权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共有客户资产支付的费用,按照双方的资产量比例计算分摊。 第四章 委托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合同》对受托人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提供代理工作进展情况;当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委托人应根据银发〔2001〕197号文有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拨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在委托债权交接过程中,委托人对交接日后30天内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单独列明,并与受托人协商共同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建立账目的书面和电子资料信息,以便受托人建立委托资产日常管理台账;委托人应在计息日后5日内向受托人提供债权本息催收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应及时将委托代理事项的有关最新进展知会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依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期满,如委托人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该受托人有优先代理权。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拟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受托人应将受托资产建立清晰完整的账目及台账,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对于受托资产处置的现金收入,受托人应在实现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受托人在划付资金的同时,向委托人提供划付资金明细清单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延迟支付或挪作他用,受托人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第五章 委托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业务都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受托资产。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抵债资产,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受托人就代理资产制定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人对处置方案内容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和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不良资产实现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代理收取的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受托人要保持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第二十二条 委托双方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业务涉及的费用列支等会计核算问题由双方相关部门规定并解释。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费用分为委托代理日常管理费和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以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 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涉及的委托资产的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文)有关规定和双方认可的标准由双方商定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由受托人垫支,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每季后15日支付,如有逾期,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按以下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   (一)委托人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规定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即委托人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二)回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负责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其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委托人可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2.委托人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受托人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到账资金或受托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委托人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建行各一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分别组织对共有客户资产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双方对拟委托的共有客户非债权资产,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分析,共同确认共有客户资产的项目、额度,并依本办法规定确定委托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所附合同参考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需对合同参考文本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须经各自法律部门或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分别报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信达总公司债权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共有客户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委托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行为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委托代理总结报告。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理双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如遇纠纷可先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反映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法起诉。   第三十三条 委托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行总行、信达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建设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 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   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 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 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 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 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六)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   (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   (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章 委托代理的方式   第九条 委托代理实行单户委托或打包委托方式。即:对于单户金额较大或委托人认为需单户委托的债权资产,采取单户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相对集中的不良债权资产,采取打包委托的方式。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对受托人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提供代理工作进展情况;当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委托人应根据银发〔2001〕197号文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标准、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拨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在委托债权交接过程中,委托人对交接日后30天内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单独列明,并与受托人协商共同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建立账目的书面和电子资料信息,以便受托人建立委托资产日常管理台账;委托人应在计息日后5日内向受托人提供债权本息催收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应及时将委托代理事项的有关最新进展知会受托人。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依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期满,如委托人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该受托人有优先代理权。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拟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受托人应将受托资产建立清晰完整的账目及台账,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对受托资产处置的现金收入,受托人应在实现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同时受托人经办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资金收入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延迟划付或挪作他用,受托人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 第五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业务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受托不良债权资产。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抵债资产,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受托人就代理资产制定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及其处置变现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人对处置方案内容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及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不良债权资产实现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代理收取的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受托人要保持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第十六条 委托人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业务涉及的费用列支等会计核算问题由双方各自相关部门规定并解释。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   第十八条 费用分为委托代理日常管理费和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以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十九条 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涉及的委托资产的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汇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认可的标准由双方商定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由受托人垫支,委托人每季后15日支付。如有逾期,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按以下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   (一)委托人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规定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即,委托人必须以代理人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二)回收的抵债实物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负责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其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委托人可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2.受托人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受托人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到账现金或以受托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委托人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委托代理处置费汇入受托人指定账户。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委托条件且自愿委托的不良债权资产项目进行清理,统一审查、选择拟委托项目,并将项目造册,提交拟受托的建设银行相关机构。双方共同确认委托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的项目、金额,并依本办法规定确定委托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所附合同参考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需对合同参考文本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须经各自法律部门或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分别报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信达总公司债权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不良债权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委托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处置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资产处置总结报告。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双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如遇纠纷可先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反映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法起诉。   第二十七条 委托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索赔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行总行、信达总公司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关于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委托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以下简称债转股资产)的委托管理工作,有效贯彻《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0〕130号文),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非剥离贷款债转股(以下简称债转股)资产委托协议后,建设银行和信达公司据以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 债转股企业转股债权金额以建设银行提供的转股债权确认书为准。   第四条 委托协议签订后,信达公司可以向建设银行索取原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法律性文件等基础资料复印件。   第五条 对债转股企业,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债转股企业新公司注册之日止,转股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事宜由信达公司负责;委托协议签订以前的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事宜由建设银行经办行负责。   第六条 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应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债转股资产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信总发〔2001〕79号文)的要求和如下时间向建设银行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提供下述有关信息和资料:   (一)每季后25日内报送企业的季度经营报告;年后2个月内报送上年企业的年度经营报告;   (二)涉及企业投资贷款等非计划的重大决策行为,或企业经营范围、产品结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非计划重大调整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资本变动等公司形式的非计划的重大变更,在正式决策前15个工作日报送临时报告。其后7个工作日建行将反馈意见书面通知信达公司;   (三)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可能危及建设银行债转股资产权益的紧急事件或意外事件(如起诉或应诉等),随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   由建设银行总行直管的债转股企业,如果由信达公司总部管理,其有关材料由信达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向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提供;如果该企业由信达公司办事处管理,其有关材料由信达公司办事处按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提供。   信达公司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上述有关信息、资料,建设银行将酌情扣减委托管理费。   第七条 信达公司必须通过派员参加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建设银行的权益,并逐步建立起经营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第八条 对信达公司和建设银行共同拥有股权的债转股企业收回的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按双方对该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   第九条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精神,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0〕130号文)第十五条改为:信达公司收到债转股企业分配的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划至建设银行总行。信达公司经办机构同时向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门提供所划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的明细清单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按照规定日期汇款造成逾期,参照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达公司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向建设银行支付滞纳金。   第十条 信达公司不得从债转股企业分配的红利、回购或股权处置等应汇划给建设银行的资金中扣收委托管理费。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根据对建行债转股资产委托管理考核的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1‰的委托管理费支付给信达总公司。1%的回收奖励费(委托管理费)根据实际回收金额按季支付,每季后5日内支付。如有逾期,参照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按延压的委托管理费日万分之五向信达公司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四: 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_____办事处   乙方(受托人):中国建设银行_____分行(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制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与代理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为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的代理人。甲方以单项委托和/或打包委托方式将以下债务人(后附委托清单)截至____年__月__日本息总额为____元的贷款债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上各项债权经双方共同核对,确认无误。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本合同到期前的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解除条款处理。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代理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代理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六)代理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处置变现;   (七)代理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   (八)其他代理事项:   1.   2.   第四条 与委托代理项目相关的直接业务费用的支付   甲方按财政部财金〔2001〕27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甲方认可的标准支付与处置项目相关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资产转让的相关税费、公证费、抵债资产保管费等直接业务费用。业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由乙方垫支,按季清算,每季后15日划转至乙方。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账号_____。   第五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按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委托方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如财政部有关规定变更,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回收的抵贷实物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继续负责处置变现,但实物资产处置变现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其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乙方经甲方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甲方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2.乙方依据甲方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甲方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的到账现金或以乙方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实物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甲方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委托代理处置费划转至乙方。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账号_____。   第六条 委托代理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将款项划转至乙方。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账号_____。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自主确定委托项目、选择委托方式,并拥有委托项目处置方案的决定权;   2.乙方与债务人之间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文件须由甲方认定并授权;   3.实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委派权;   4.对乙方代理处置资产费用开支中,按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审查、决定权;   5.代理项目日常管理及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6.代理行为有损甲方的利益时的协议终止及损失追偿权;   7.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代理处置资产的继续追索权。   (二)甲方的义务: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委托乙方处置的资产再委托其他任何人代理;   2.如实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3.按规定支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甲方支付的业务费用、委托代理资产日常管理费和委托代理处置费。   4.在委托债权交接过程中,甲方对交接日后30天内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单独列明,并与乙方协商共同采取措施中断时效;   5.甲方应在计息日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债权本息催收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将委托代理事项的有关最新进展知会乙方。   6.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取得体现甲方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民事判决书等与委托处置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也可根据甲方的档案管理办法向甲方借用原件,但要保证借用文件的完整归还;   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资产管理处置权;   3.按规定收取应由甲方支付的与处置项目相关的直接业务费用、委托代理资产日常管理费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4.本合同期满,甲方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代理权。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代理不良资产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操作规范。坚持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和资产回收最大化的原则;   2.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有关资产处理的具体规定编制代理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方案),并报送甲方核准;   3.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资产,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支付任何税费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设台账明细核算甲方的债权资产,按季向甲方报送代理项目的管理、处置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事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5.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坐支处置资产的回收资金。对代理资产处置的各种形式的变现收入,乙方在收到现金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经办机构向甲方提供资金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甲方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账号_____。   6.乙方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资产依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等手续。   7.乙方应维持待变现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8.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处置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资产处置总结报告。   第八条 保密   乙方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获得的信息资料以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处置方案、结果,皆属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不得泄露。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疏忽使受托资产丧失法律保护或贻误资产处置,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代理费,乙方延迟支付或挪用代理处置资产回收资金,每日按延压资金日息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滞纳金。直到履行协议日止;   (三)乙方代为收取抵债资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授权及时办理实物资产过户的相关手续,造成无法过户的,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四)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已终止时继续擅自处置资产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将所借用的与委托代理债权相关的原始文件遗失的,应对遗失后果负责;   (六)乙方和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变更与解除   (一)甲乙各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规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国家颁布新的法规,或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了修改,致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双方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四)合同期满,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五)当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债权已清收完毕或无法继续清收,且回收款项已按本合同要求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本合同即宣告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签约双方共同所在地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然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受托人)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债权清单   计息截止日:  年  月  日 ----------------------------------- |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担保|权利行使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权利行使状况”一栏应就债权的以下情况做出说明:   1.尚未起诉的,是否已过诉讼实效及当前诉讼实效的截止日。   2.已经起诉的,当前所处诉讼阶段及是否做过财产保全。   3.已取得胜诉判决的,是否已申请执行;未申请执行的,是否已过申请执行时效。   附五: 委托代理合同(资产类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制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与代理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为管理处置双方共有客户非债权类不良资产的代理人。甲方以单项委托和/或打包委托方式将以下共有客户的非债权资产(后附委托清单)委托乙方代理。以上各项资产经双方共同核对,确认无误,并共同认可评估总值为_____元。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本合同到期前的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解除条款处理。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资产及相关事宜;   (二)其他代理事项:   1.   2.   第四条 与处置项目相关的直接业务费用的支付   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文)的有关规定及甲方认可的标准支付与处置项目相关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资产转让的相关税费、公证费、资产保管费等直接业务费用。业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由乙方垫支,按季清算,每季后15日内划转至户名____、开户行____、账号____。   第五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按财政部财金(2001)27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甲方必须以乙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二)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的到账资金,甲方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委托代理处置费划转至乙方账户,户名____、开户行____、账号____。   第六条 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甲方次年2月底以前将款项划转至乙方账户,户名____、开户行____、账号____。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自主确定委托项目、选择委托方式,并拥有委托项目处置方案的决定权;   2.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委派权;   3.对乙方代理处置资产费用开支中,按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审查、决定权;   4.代理项目日常管理及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5.代理行为有损甲方的利益时的协议终止及损失追偿权;   (二)甲方的义务: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委托乙方处置的资产再委托其他任何人代理;   2.如实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3.按规定支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甲方支付的业务费用、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委托代理处置费。   4.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取得体现甲方权利和权益以及与委托处置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也可根据甲方的档案管理办法向甲方借用原件,但要保证借用文件的完整归还;   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资产管理处置权;   3.按规定收取应由甲方支付的与处置项目相关的直接业务费用、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委托代理处置费;   4.本合同期满,甲方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代理权。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代理不良资产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操作规范。坚持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和资产回收最大化的原则。   2.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有关资产处理的具体规定编制代理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并报送甲方核准。   3.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资产,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支付任何税费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设台账明细核算甲方的资产,按季向甲方报送代理项目的管理、处置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事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5.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坐支处置资产的回收资金。对代理资产处置的各种形式的变现收入,乙方在收到现金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经办机构向甲方提供资金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甲方户名____、开户行____、账号____。   6.委托代理处置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资产处置总结报告。   第八条 保密   乙方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获得的信息资料以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处置方案、结果,皆属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不得泄露。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疏忽使受托资产丧失法律保护或贻误资产处置,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代理费,乙方延迟支付或挪用代理处置资产回收资金,每日按延压资金日息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滞纳金。直到履行协议日止。   (三)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已终止时继续擅自处置资产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将所借用的与委托处置资产相关的原始文件遗失的,应对遗失后果负责。   (五)乙方和其他第三人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变更与解除   (一)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规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国家颁布新的法规,或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了修改,致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本合同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四)合同期满,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五)当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资产已处置完毕或无法继续处置,且回收款项已按本合同要求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后,本合同即宣告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签约双方共同所在地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然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委托代理资产清单 ---------------------------- |项目名称|评估价值|评估机构|评估日期|权利行使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