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发[2002]75号 2002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5月29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各行在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附: 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 (2002年5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此项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是指建行发放的外汇转贷款企业、非建行转贷款企业、直接对外债务融资的企业和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企业以及符合建行外汇债务受理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汇转贷款是指由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入外汇资金后向国内企业转发放的外汇贷款,包括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政府混合贷款、商业贷款、债券发行等方式融入资金的贷款等;直接对外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从国际市场上借入外汇资金。   第四条 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涉及的交易期限(交易日至交易终止日)通常为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特殊情况下,应客户要求并经总行资金部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对债务风险管理业务,分行不得保留敞口。   第五条 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由总行资金部负责对外交易,各分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部门(下称“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并具体操作。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为:分行接受客户委托,分行向总行询价,分行与客户成交,分行与总行平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和境内一级分行。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是指对客户的实际外汇债务所面临的国际金融市场风险进行管理的业务。该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交易品种:   (一)利率调期(Interest Rate Swap)   交易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在币种相同的情况下,互相交换不同形式利率的交易。   (二)货币调期(Cross Currency Swap)   交易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汇率,互相交换不同币种的本金和利率的交易。   (三)利率期权(Interest Option)   以利率为协议价格的期权交易,如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及其他各种组合产品等。   (四)货币期权(Currency Option)   以货币汇率为协议价格的期权交易,如买入期权、卖出期权、触发式期权(Knock-In Option or Knock-Out Option)等。   (五)凋期期权(Swaption)   以调期交易为交易对象的期权交易,如利率凋期期权和货币调期期权。   (六)超远期外汇买卖(Long-Term Forward)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远期外汇买卖。   (七)经总行资金部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以及由以上交易派生的结构性交易产品。 第三章 交易担保   第八条 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信朋方式进行,或者采用保证金方式和其他担保方式进行。   第九条 分行在与客户签署凋期交易总协议时,应详细列明保证条款,以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条 采取信用方式时,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总发[1999]139号)的文件要求,提请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初始交易额按照一定比例折合后占用建行对客户授信额度的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初始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折合后的额度加上客户其他种类的信贷余额应不超过我行对该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各业务品种初始交易额占用授信额度的具体比例为:对于利率调期类业务,授信额度占用应不低于初始交易金额的20%;对于货币调期类业务,授信额度占用应不低于初始交易金额的40%。   第十一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时,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要求客户存入相当于初始交易金额一定比例的外汇或等值人民币保证金。对于利率调期类业务,保证金应不低于初始交易金额的8%;对于货币调期类业务,保证金应不低于初始交易金额的25%。对建行转贷款企业,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可以免收保证金;对于按国际贷款规则在我行进行外汇融资的企业,经分行审批后可以免收保证金。   第十二条 采用保证金方式时,客户需在向建行递交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委托书之日开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账户由分行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如果客户债务分期偿还,造成每一结息期的债务本金逐期减少时,允许客户保证金同比例减少。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将所需保证金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 交易发生后,如因市场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超过客户保证金的80%时,分行应要求客户增加保证金。如果客户不能增加保证金,分行有权根据调期总协议,将交易进行强制平盘,平盘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五条 对于保证金账户中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缴保证金比例的资金,客户可以使用。调期交易到期或平盘后,客户可以使用保证金账户的剩余资金,其他情况下,客户不能使用保证金。   第十六条 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时,参照行内其他担保方式的有关规定与程序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债务风险管理业务应坚持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客户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决策,并向建行提出申请;建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市场咨询,但不得对客户决策提供任何保证。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及其经济组织提出的债务风险管理交易申请:   (一)建行外汇转贷款企业、可证实的其他国内银行外汇转贷款的企业以及直接对外债务融资的企业和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企业;   (二)在建行开有外汇或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在与建设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信誉良好;   (四)具有到期支付外汇风险管理交易项下付款的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外汇债务风险管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调期交易申请书;   (二)客户拟进行风险管理的外汇债务的现金流量表;   (三)外汇信贷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客户对外筹资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客户无须提供);   (五)经过年检的货款卡(贷款证)原件或复印件;   (六)客户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新月份的财务报表;   (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客户可在调期交易总协议签署之前要求撤销申请。撤销申请书必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企业申请书是否按建行规定的格式填写;   (三)申请书是否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四)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加盖的公章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贷款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有效;   (六)申请人与贷款协议、外汇管理局批件上的债务人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完成客户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决定采取何种交易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汇总客户申请材料,报分行主管行长或其授权人签批;而后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向总行资金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报总行审批时,必须附上以下材料:   (一)分行盖有部门印章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初始交易占用企业授信额度情况的书面意见(信用方式下);   (三)客户申请书;   (四)客户拟进行风险管理的外汇债务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负责最终审批客户的申请,同意后即书面批复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并开始拟订债务风险管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分行接到总行的批复后,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联系与客户签署调期交易总协议。调期交易总协议由分行主管外汇资金业务的行领导(或由其授权的部门总经理)签署。协议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客户保存,一份交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留档。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将协议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如客户在外汇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前提出债务风险管理申请,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提请信贷经营部门根据调期交易总协议,在信贷协议和担保协议中增加有关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交易总协议项下无法履行给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凋期交易总协议项下的所有给付义务。 第六章 交易与确认   第二十八条 如果客户同意总行资金部提供的债务风险管理方案,客户应向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提交按照建行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委托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向总行资金部转交客户的交易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总行根据客户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与国外银行进行交易,成交后立即通知分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将交易情况通知客户。   第三十条 交易完成后,总行资金部在收到境外银行传来的交易确认后,经核对无误,向境外银行发送交易确认。对境外银行的交易确认一律由总行资金部签署。总行对外签署交易确认后,再向分行发送债务风险管理交易成交通知书。分行收到总行的成交通知书后,应立即与客户签订相应的交易确认,并于签署后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七章 结算支付   第三十一条 利率调期交易在每个结息日采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轧差支付方式,货币调期采用两种货币本金和利息全额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外结算统一由总行负责,总行对外结算后,再借(贷)记分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每个结息日十日前,总行与境外交易对方进行联系,收取境外交易对方发来的当期结算确认,根据交易确认书核对无误后向分行发送结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于每个结息日三日前,向客户发送当期结算确认,并做好收付款准备。   第三十五条 债务风险管理交易的账务处理,按总行会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交易平盘   第三十六条 客户完成一笔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后,可以随时进行平盘,终止原交易下后续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盘前,客户应向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提交按照建行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平盘委托书,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客户必须注明平盘的目标价位。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据此向总行资金部转交客户的交易平盘委托书。总行资金部根据客户委托的价位,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对外进行平盘,平盘交易发生的收入归客户,支出也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盘后,总行资金部应立即通知分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客户交易平盘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盘后,总行对外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同时向分行发送成交通知书。分行在收到总行通知书后立即与客户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四十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完成所有的平盘交割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据此释放客户的保证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总行应设专职人员对客户债务风险管理交易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交易重估后的盈亏情况,当交易亏损达到客户保证金余额或所占用授信额度的80%时,应及时通知分行。   第四十二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设专职人员对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的委托客户进行跟踪管理,设专门人员管理客户的支付情况,当客户发生拒付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书面通知保证金管理人员。 第十章 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客户在任何一个交割日未能支付规定的款项时,即构成债务风险管理交易项下的违约。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须及时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并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经由总行对外支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协议确认,分行先垫付并完成风险管理交易项下的支付。   第四十四条 在客户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根据调期总协议,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将交易平盘。如平盘盈利,则将平盘收入抵扣客户不足资金部分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客户。如平盘亏损,则将亏损余额与建行垫付的资金累加,并由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将客户名称、垫款金额、垫付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据此对客户在建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扣划。对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分别建立客户债务风险管理交易档案。   第四十六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保管的档案,除客户申请时递交的规定材料外,下列业务资料也应一并归档管理:   (一)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初始交易占用授信额度情况的书面意见(信用方式下);   (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上报总行资金部的申请文件;   (三)总行资金部的审批意见;   (四)债务调期总协议;   (五)调期交易委托书和平盘交易委托书;   (六)调期交易和平盘交易确认书;   (七)凋期交易结息通知;   (八)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第四十六条中所列材料,以及分行申请与交易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择要保存。   第四十八条 总行资金部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建立调期交易登记卡,登记卡的内容包括客户情况、调期交易情况、调期交易项下的逐笔收付情况、保证金情况等,以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十二章 交易协议格式及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主要文件的参考格式如下:   (一)外汇债务调期交易总协议格式;   (二)外汇债务调期交易申请书格式;   (三)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委托书格式;   (四)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委托书格式(调期期权);   (五)外汇债务调期交易成交通知书格式;   (六)外汇债务调期交易确认书格式;   (七)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平盘委托书格式;   (八)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平盘确认书格式;   (九)外汇债务调期交易调整委托书格式;   (十)外汇债务调期交易调整确认书格式;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如根据客户要求对重要条款进行调整、更改,需事先报总行资金部批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境内一级分行辖内各分行,暂不直接开办债务风险管理业务,而实行协助所属一级分行办理业务的形式,即实行“协同考察,利益共享、代理收付”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比照总行与一级分行之间的操作程序,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附件:1.外汇债务调期交易总协议(略)      2.外汇债务调期交易申请书(略)      3.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委托书(略)      4.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委托书(调期期权)(略)      5.外汇债务调期交易成交通知书(略)      6.外汇债务调期交易确认书(略)      7.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平盘委托书(略)      8.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平盘确认书(略)      9.外汇债务调期交易调整委托书(略)      10.外汇债务调期交易调整确认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