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 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产品种类:磺胺类抗菌药   分子式:C(10下标)H(11下标)O(3下标)N(3下标)S   化学结构式:(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公司和 Andhra Organics Limited 公司 15.2%   2、 其他印度公司 37.7%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7年2月1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 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21日收到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2日就收到国内磺胺甲噁唑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   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2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9月11日,调查机关向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2家公司递交的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立案后,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立案的评论意见》,主张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调查机关于2006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6月16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印度的沃尔超公司和安德拉公司,共计2家国外生产者。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7月7日,调查机关成立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7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北沙制药有限公司和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印度沃尔超有限公司和安德拉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外生产者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6年7月14日,应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本案的申请理由及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并询问了相关问题。   5、实地核查   2006年10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利害关系方的相关评论进行了认真核对和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产品种类:磺胺类抗菌药   分子式:C(10下标)H(11下标)O(3下标)N(3下标)S   化学结构式:(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显示: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分子式、化学结构式没有区别。   2.产品用途及可替代性   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均是生产磺胺类药的主要原料药,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治疗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以及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不同国家的产品在使用上可以相互替代,并存在竞争关系,用户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公司的产品。   3.生产工艺和设备   国内磺胺甲噁唑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流程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与印度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磺胺甲噁唑生产装置中选用的某些设备可能有所差异,但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生产的磺胺甲噁唑物理、化学特性及用途并无实质差异。   4.产品的销售渠道及客户群体   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都采用直销和经销商经销的方式到达最终用户,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相同。一些用户既使用国内的产品,同时也使用被调查产品。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2006年7月6日,应诉的两家印度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立案的评论意见》。2006年8月15日,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请求将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外的申请》,申请人认为,在调查期内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了原产于印度的被调查产品,应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经初步调查,2005年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了原产于印度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当年国内进口被调查产品总量的15%以上。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全部转售给控股的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下半年,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削减了同类产品的生产,主要以进口被调查产品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反倾销调查没有明确表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据此,调查机关将与被调查产品进口经营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据调查显示,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主要生产磺胺甲噁唑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调查期内,该公司的磺胺甲噁唑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具备国内磺胺甲噁唑产业的代表资格。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为申请人的数据。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一项原材料采购自关联公司,其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该公司在补充答卷中称该原料的采购价格足以涵盖关联公司生产所需的成本和利润,但是并未提供关联公司生产该原料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核实,有理由相信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体现正常的市场情况,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经发放补充问卷,公司仍没有提供印度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该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超过了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低于成本销售的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根据答卷,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各个非关联贸易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关于正常价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公司称其在中国大陆的客户基本是贸易商,而印度国内客户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向贸易商和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实际上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这种不同会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需要对国内销售中存在的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的差异进行调整。但是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贸易商和最终用户间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公平比较的影响,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关于物理特性调整项目,公司称其向少部分国内客户销售研磨后的产品,研磨后产品的物理特征不同,因此需要进行物理特性调整。公司未能提供证明研磨成本的证明材料,也未证明研磨后的产品与未研磨产品在生产成本上的不同,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经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关于出口价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经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表明其通过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的DEPB凭证与其须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存在关联,也无法证明此项目会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项调整。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报关代理费、货币兑换费、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暂予接受。   Andhra Organics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一项原材料采购自关联公司,其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该公司在补充答卷中称该原料的采购价格足以涵盖关联公司生产所需的成本和利润,但是并未提供关联公司生产该原料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核实,有理由相信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体现正常的市场情况,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经发放补充问卷,公司仍没有提供印度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超过了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低于成本销售的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根据答卷,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各个非关联贸易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关于正常价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公司称其在中国大陆的客户基本是贸易商,而印度国内客户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向贸易商和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实际上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这种不同会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需要对国内销售中存在的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的差异进行调整。但是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贸易商和最终用户间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公平比较的影响,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经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关于出口价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经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表明其通过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的DEPB凭证与其须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存在关联,也无法证明此项目会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项调整。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报关代理费、货币兑换费、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暂予接受。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审查,本案中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与Andhra Organics Limited 两家公司间存在控股关系,并且两家公司董事之间普遍存在着交叉任职的情况。鉴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达到了足以控制公司被调查产品生产销售及价格的程度,在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暂决定将两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其共同的倾销幅度。   对于印度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公司           15.2%   2、 其他印度公司              37.7%   一、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 2002-2005年,印度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453.95吨、536.58吨、910.51吨、1284.10吨,2003-200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8.20%、69.69%、41.03%,年均增长41.43%。   2、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据初步调查,调查期内,2002-2005年,印度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6.85%、23.26%、37.85%和57.53%,2003-200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41个百分点、14.59个百分点和19.68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3.56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2-2005年,印度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6263.64美元/吨、5397.66美元/吨、5557.96美元/吨和6813.13美元/吨。2003-2005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3.83%、增长2.97%和22.58%。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由于印度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数量不断增长,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逐年增长,而且市场份额较大,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销售,主导和影响了国内市场价格,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不能合理增长。2003-2005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7.38%、1.27%和增长12.79%。   2005年,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导致国内外磺胺甲噁唑原材料价格上涨,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有所上扬。但国内同类产品仍未能达到正常的价格水平,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困难。   (三)中国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调查期内,2003-2005年,国内磺胺甲噁唑的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下降14.39%,增长4.28%、下降7.20%。   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中发现,调查期内印度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冲击和负面影响,经初步调查主要事实如下:   1、国内产业的产能无增长、产量逐年下降   调查期内,国内磺胺甲噁唑市场需求基本稳定,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没有变化,而国内产业的产量却逐年下降。2003-2005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分别比上年下降1.57%、0.90%和33.57%。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呈现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呈现下降趋势。2003-2005年,国内同类产品销量分别比上年下降39.82%、增长14.01%和下降19.69%。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受销售价格和销量的影响呈下降趋势。2003-2005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下降44.26%、增长12.56%和下降9.42%。其中,2005年与2004年相比,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同类产品价格增长12.79%,但由于销量的下降,使得销售收入下降9.42%。   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03-2005年,国内产业亏损分别比上年下降68.57%、增加17.97%和下降35.42%。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调查期内,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处于亏损状态,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产业巨额投资无法收回。2003-2005年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增加4.72个百分点、下降1.64个百分点和0.35个百分点。   4、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调查期内,2003年,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为净流入。2004年和2005年,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净流出。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亏损,现金流入量受到抑制,国内产业经营困难。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呈现下降趋势。2003-2005年,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下降7.18个百分点、增长1.59个百分点和下降2.5个百分点,2005年所占市场份额比2002年下降8.09个百分点。   6、国内产业开工率逐年下降,期末库存有所减少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2002-2004年,国内产业开工率维持在50%左右,2005年比2002年下降19.97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因国内产业开工率呈现下降趋势,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也相应减少。2003-200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比上年增长80.24%、下降24.84%和93.35%。   7、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03-2005年,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分别比上年增长0.92%、下降12.36%和8.88%,2005年比2002年下降19.40%。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出现大幅下降,导致国内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也相应呈现下降趋势。2003-2005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比上年下降2.54%、增长13.05%和下降27.02%,2005年比2002年下降19.59%。   8、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增长缓慢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增长缓慢。2003-2005年,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增长5.06%、11.42%和下降3.65%。   9、国内产业投融资明显减缓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导致国内产业经营困难,投融资能力明显减弱。   综上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表明,调查期内,在国内磺胺甲噁唑市场需求总体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受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导致国内产业产能没有增长,同类产品产量、销量、销售收入持续下降,产业长期亏损,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且国内产业市场份额逐年下降、现金流入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和经营受到抑制。国内磺胺甲噁唑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四)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印度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表明,印度具有较大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据了解,在调查期内,印度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为8500吨,产量逐年增长。2005年印度被调查产品产量达到6600吨左右,印度国内消费约26%左右,其余约74%的被调查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在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有26%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已经成为印度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   中国国内磺胺甲噁唑市场产需总体平衡,国内产业因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影响,产量逐年下降,而印度有较大的磺胺甲噁唑生产能力和产量,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中国一直是印度的主要出口市场,印度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中国国内产业损害有进一步加深的可能。   二、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对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和综合分析。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磺胺甲噁唑市场需求平稳,生产能力能满足市场需求。在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应处于良性状态。由于来自印度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导致中国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逐渐萎缩,企业亏损,经营困难,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到实质损害。   1、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逐年上升,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不断增长。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逐年下降、所占市场份额、开工率、劳动生产率均呈下降趋势,产业相关指标呈现恶化状况。   调查期内,来自印度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一直较大,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2005年,来自印度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8.20%、69.69%、41.03%,年均增长41.43%;因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造成了严重抑制。2002-2005年,国内产业产量和销量年均分别下降13.47%和18.02%,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增长态势,年均增长幅度为41.43%;由于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大幅增长,严重挤占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急剧下降。2002-2005年,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6.85%、23.26%、37.85%和57.53%,年均增长13.56个百分点,而国内产业市场份额逐年下降,年均下降2.7个百分点。   2、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主导和影响了中国国内的市场价格。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销售,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正常价格,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一直在低价位徘徊,致使国内产业一直亏损,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就业人数下降,国内产业市场份额萎缩。   调查期内,2003-200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13.83%、增长2.97%和22.58%。2004-2005年,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被调查产品价格也相应有所增长。由于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对市场价格起到主导作用,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大量低价销售,使得国内同类产品被迫降低价格销售。2003-2005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7.38%、1.27%和增长12.79%。2005年,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使得国内外磺胺甲噁唑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有所上扬。虽然同类产品受原材料的影响价格有所上扬,但仍未能达到正常的价格水平,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困难。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一直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10%-21%,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起到了抑制作用。调查期内,虽然后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有所上涨,但仍低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由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抑制,国内同类产品始终不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销售,导致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亏损局面,相关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到实质损害。   (二)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可能使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和分析。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需求状况   由于磺胺类药物的疗效确切,价格低廉,应用广泛,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磺胺甲噁唑市场需求稳定。中国国内磺胺甲噁唑稳定的市场需求不会给国内产业带来不利影响。   2、中国国内消费模式变化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磺胺甲噁唑的消费模式没有变化,也没有发现可替代磺胺甲噁唑的其他新产品出现,不会因新的替代产品出现导致中国国内磺胺甲噁唑市场萎缩。   3、中国国内产业技术因素的影响   目前,全球磺胺甲噁唑的生产工艺和方法已经基本成熟,中国国内产业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方法与印度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方法没有区别,技术水平接近,所用原材料相同。国内产业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使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更加成熟和完善,不会因技术因素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4、原产于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影响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2 -2005年,印度向中国国内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其数量占中国国内同期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99.91%、99.90%、99.95%、99.61%,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而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量属于微量,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5、国内外竞争状况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强化企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了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国内同类产品已经达到美国、欧州等国家和地区药典规定的标准,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性能、用途和质量没有区别。国内外产品的正常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涌入中国国内市场,数量逐年增长,不断挤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所拥有的市场份额,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被迫寻求国外市场,将同类产品向国外出口。国内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一直高于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同类产品的出口基本是盈利的,而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是亏损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减少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国内产业只好被迫采取加大向国外出口同类产品的应对策略,否则国内产业将遭受更严重的损失。因此国内同类产品向国外出口,不可能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7、中国国内产业和贸易政策的影响   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磺胺类药物疗效确切,价格低廉,在中国抗菌药物市场上占有比较重要的位置,适应国内市场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并未颁布限制该产业发展和贸易行为的相关政策,国内磺胺甲噁唑产业不可能因此受到负面影响。   8、中国国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设备运行正常,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国内产业不会受到这类不利因素的影响。   三、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对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