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0月15日 法研字第15066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七月(55)高法秘字第33号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此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我院认为,由于麻疯病人的思想意识始终是清楚的,如不同时患精神病,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至于判刑后如何执行劳改问题,因麻疯病是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劳改是有困难的,但可根据当地设有麻疯病院的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和卫生机关共同协商,拟定办法,在麻疯病院内辟出房间予以隔离管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