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公布日期:1956-12-24施行日期:1956-12-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3122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12-24
施行日期 1956-12-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56年12月24日法研字第13122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四日办秘字第23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是否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转送中级人民法院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改判。作为程序来说,这类案件不必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至于是否应经过基层人民法院转送,这不属于程序问题,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此复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