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法庭,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座席位置的安排不尽一致。为了便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开庭审判中充分行使各自的职权,在总结我国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的通常作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规定:   一、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二、证人座席位置设在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三、现有的审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进行改建。今后新建审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建造。   附: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示意图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示意图 ┌─────────────────────────────────────┐ │                                     │ │            ┌─────────────┐          │ │            │  审   判   台  │          │ │            └─────────────┘          │ │                                     │ │  ┌─┐                          ┌─┐   │ │  │公│                          │辩│   │ │  │诉│                          │护│   │ │  │台│                          │台│   │ │  └─┘                          └─┘   │ │                                     │ │    ┌─┐                              │ │    │证│                              │ │    │人│                              │ │    └─┘                              │ │                                     │ │                                     │ │               ┌──────┐              │ │               │ 被  告 │              │ │               └──────┘              │ │                                     │ ├─────────────────────────────────────┤ │                                     │ │                                     │ │             旁    听   区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