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2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88〕11号请示收悉。关于济南铁路分局诉天津铁路分局沧州站、沧州水产公司经济侵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地。故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该案主要是处理侵权纠纷,以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为被告是恰当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