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公布日期:1988-12-01施行日期:1988-12-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12-01
施行日期 1988-12-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
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有关规定的批复
(1988年12月1日 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88)桂检刑二字第28号《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追究已作过行政处理的行为刑事责任,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不是法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即使已由行政部门作过行政处理,但是,对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未撤销原行政处理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应依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