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公布日期:1989-09-07施行日期:1989-09-0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9-07
施行日期 1989-09-0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件是否需要
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1989年9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民请字第1号关于甘秀珍诉李福高离婚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从该案情况看,甘秀珍在反映丁冬梅插足其婚姻家庭的问题的同时,已同意与李福高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已经生效,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也已执行完毕。因此,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依据不足。事实上,即便撤销离婚调解书。甘秀珍与李福高也难以恢复婚姻关系。根据该案上述情况,我们意见以多做甘秀珍的思想工作,促其息诉为宜。对于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的问题和责任,应切实查明情况,如有违法乱纪,应严肃处理。
至于李福高与丁冬梅的问题的处理,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即可向有关单位如实反映,并建议酌情处理,以资教育本人,挽回社会影响。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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