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0-07-25施行日期:1990-07-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经[1990]45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7-25
施行日期 1990-07-2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90年7月25日 法经<1990>4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1号《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上级人民法院无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均应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复议期间,被制裁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过审查,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准予撤回申请或者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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