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1-10-24施行日期:1991-10-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10-24
施行日期 1991-10-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91年10月24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函[1991]1号“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二审程序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原告邓冠英、王文国持琼海县人民政府的决定,要求被告琼海县无线电厂腾退房屋,属于落实侨房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