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24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函[1991]1号“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二审程序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原告邓冠英、王文国持琼海县人民政府的决定,要求被告琼海县无线电厂腾退房屋,属于落实侨房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