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复字第91号请示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法时传[1995]93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苏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续建海定大厦合同书》,就双方合作的项目、出资方式、工程施工监管、房屋销售、利润分配、合作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1995年4月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后(1995年5月2日),现指定该案由先立案的案件的被告所在地苏州市中有人民法院管辖。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此通知后,依法撤销[1995]琼民终字第82号及[1995]海口房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监督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中旬以前将案件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