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函(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公布日期:1996-08-29施行日期:1996-08-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8-29
施行日期 1996-08-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96年8月2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于1996年4月1日补报的倾向性意见,即由于当事人是自愿在台湾当局的主管部门协议离婚,而没有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故人民法院对认可该离婚协议效力的申请,缺乏受理依据,应不予受理。当事人杨彦如申请再婚登记或变更户籍婚姻登记等应由主管部门处理。如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此复。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