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9日 [2004]行他字第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台湾地区居民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但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
公布日期:2004-04-09施行日期:2004-04-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4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4-09
施行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2004年4月9日 [2004]行他字第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台湾地区居民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但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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