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公布日期:1951-09-08施行日期:1951-09-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1-09-08
施行日期 1951-09-08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正文
(1951年9月8日)
8年23日法秘宣字第9316号请示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是否应再向登记机关履行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问题,我们认为经法院判决的离婚其判决书即具有离婚证书之效,当事人得不再向登记机关登记和领取离婚证。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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