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设置文史研究馆的决定
公布日期:1952-09-05施行日期:1952-09-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2-09-05
施行日期 1952-09-05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正文
(1952年9月5日政务院第149次政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所说:“失业知识分子中还有一批具有相当学识,在地方上具有相当声望的人士,但年老体弱,不能担任辛劳工作者,应采取适当办法,吸收他们参加适当工作,予以照顾”的精神,对于全国此类年老失业的知识分子,应设置适当机构,以解决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问题。中央人民政府自1951年7月在政务院领导下成立了文史研究馆,吸收了不少夙有声望的文人耆宿,华东、中南某些地区也设有类似的组织,在这些地方,就有一部分年老贫困的知识分子的工作和生活得到了解决。现在估计全国各省、市还有不少此类老年失业的知识分子需要照顾,因此作如下决定:
一、全国各省及中央或大行政区的直属市均设置文史研究馆(大区、专、县及省属市不必设立)。如某些省、市原已成立类似机构的,必要时可更换名称,不必重复设立,某些省、市无设立此项机构必要者,亦不必设立。
二、馆员标准: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上,有相当学识并有相当声望,且生活困难者。
三、馆员名额按照具体情况大体定为:华东1,000名,中南800名,西南600名,华北600名,东北300名,西北300名。各省、市的名额,由各大行政区自行掌握。
四、文史研究馆,设馆长一人,副馆长若干人掌理馆务。
五、省、市文史研究馆的馆长、副馆长及馆员,由省人民政府主席,市人民政府市长聘任之,馆员可继续延聘。
六、对馆员的工作,应照顾其精力条件,馆员得自由进行研究。散在各县的馆员,不必到馆工作,得用通讯方法进行工作。
七、馆员薪资标准:每人每月暂定由30万元至100万元,馆员医药丧葬等费亦应适当照顾。
八、省、市文史研究馆直接隶属于省、市人民政府。中央、省、市文史研究馆之间无领导与隶属关系。
九、省、市文史研究馆的筹设,馆员资格与工作计划的审核均由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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