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政孙字第54号 1953年4月2日)   1953年3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53)民社字第113号报告及附件和1953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府民地字第022号报告及附件均阅悉。所送陕西、山西两省解决黄河滩地问题的协议,准予备案。   附: 陕西、山西两省解决黄河滩地问题的协议 (1953年3月3日)   一、两省为了坚决执行政务院1952年9月23日以黄河主流为界的指示,各特派代表,共同达成以下各项协议。   二、两省为了沿黄河居民安心生产、团结友好、永息纠纷起见,兹本政务院指示决定:北自禹门口,南至风陵渡间,以黄河主流为界。主流以东地权属于山西,滩地归山西农民耕种;主流以西地权属于陕西,滩地归陕西农民耕种。   三、此后无论黄河主流有何变动,偏东或偏西,均以主流为界,不得以任何借口越过主流争地。   四、主流变动后,原主流与新主流之间应随之而转移地权之滩地,如一方农民在主流变动前有耕种之农作物时,为照顾耕方农民生活,即本谁种谁收原则,准由耕方农民收获;收获后,耕方应即将耕地交与对方,不得再在原地继续耕种。   五、主流如有变化,其确认主流的方法,普通即以河身之宽、深、大认定之。如河流分支,其流量相差不远,为常识不易认定时,即由当地两岸县府务于立冬前约请专家测定之。   六、双方在沿河两岸不得修筑堤坝,致使主流受其影响。   七、为彻底实现上列规定,两省各级政府,除妥善安置所在地群众外,必须经常各自认真教育双方群众,本“天下农民是一家”的精神,厉行规定、和睦团结、互助友爱,以利生产。   八、今后无论河东或河西,倘有越过主流争地或不遵守上列规定而滋生事端者,肇事一方自省人民政府起各级政府,均应负连带责任。   九、根据政务院指示,本协议达成后,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关于荣韩滩地解决方案,1952年7月9日关于永朝滩地处理方案,两省1952年2月27日关于荣韩黄河滩地划分方案决议的协定,以及两省过去关于沿河滩地之一切旧办法旧说法,均作为无效。   十、本协定同样印刷14份,两省各执7份,以便两省省府,所在地专署、县府分存,并分呈政务院。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分报两省省府批准并相互通知,转报政务院备案后生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代表 吕向晨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表 杨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