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五五年  五月十一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属于铁路方面  一、 各级行政及领导部门  (一) 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特别重视防火工作,并建立各种制度,贯彻执行。  (二) 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职工应经常加强防火教育,并定期组成检查小组,深入现场,检查防火设施。  (三) 对防火救火有功者,及防火不利者,火灾责任者,应赏罚分明,并及时处理,以收教育之效。  (四) 防火季节,应配合地方政府,林业机关,重点检查铁路沿线防火有关部门对防火设施及组织情况。  二、 机务部门  (一) 机车设备关系:   1.通过林区及在林区调车的机车, 须全部装设双层火星网, 并经常检查,保持完整。火星网眼直径不得超过10公厘。   2.反射钣的高低应适度调整。   3.清除废气口的油垢, 勿使口径缩小,喷出力强大。   4.定检时应彻底扫除烟管,烘砖上部及烟箱内的灰烬,防止因发生局部堵塞,致局部通风过强。   5.保持烘砖完正。   6.保持灰箱洒水管作用良好。   7.保持机车灰箱、风门及灰箱托板的开闭作用灵活及关闭严密。   8.保持炉条完正状态和作用灵活。   9.洒水装置及胶皮管应经常保持完好。  (二) 乘务员关系:   1.清炉时力保适度火层(按标准厚度)。   2.粉煤力行洒水,以防飞散。   3.林区 附近停车中,停止大开送风器。   4.防止运行中使用火钩及摇动炉条,如必须摇动时,应即实行灰箱洒水。   5.在无碍通风情况下,灰箱风门应尽小开。   6.除指定地点外,禁止清除炉灰。   7.途中必须掏出沪渣 时,应用水浇灭,到站后即卸除,严禁中途抛弃。   8.林区地带运行中,防止机车空转。   9.防止投煤时锹头过高,粉煤飞出或进入烘砖前部堵塞烟管。   10.运行中禁止向外抛弃火种(如烟头、着火丝屑等)。   11.运行中如发现林区火灾,应于到达前方站时尽速向站长报告。  (三) 燃料关系:   1.混煤工作应按粉块成份、粘结性质、发热量大小等彻底混用。   2.通过林区的机车,在防火季节,禁止使用扎赉诺尔煤。  三、 工务部门  (一) 在打设防火道时,会同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如认为有不合规定时,得提请当地政府负责改正。  (二) 巡道员应经常注意通过机车有无喷火、落火、抛火情况,警惕发火象征,及时反映,以便纠正处理。  (三) 防火季节。巡道员应昼夜不停地轮流巡视。如发现靠近线路发生火灾时,除自救及动员附近工区人员进行补救外,并尽速报告最近车站。  (四) 林区地带区间工区,应添置如下的救火工具,数目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以下同):   1.铁锹,2.水桶,3.刀,4.扫帚,5.火掸等。   注:火掸系以木(竹)杆一根,一头紧缚草绳,约20根,用以打火。  四、 车务部门  (一) 车站应和林区地方防火机构建立防火通讯网,车站接到火灾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地方防火机构,如在不妨碍行车通讯条件下,可给予林业机构对调查火灾情况使用电话之便利。  (二) 如地方人员报告火警请救求援时,站长应请求调度员,调度员考虑在无碍行车条件下,准予派遣机车及其他交通车辆。  (三) 救火人员准许搭乘最近列车(专用列车、军用列车除外)前往,如需途中乘下时,须向调度员说明理由,取得调度员命令后办理之。  (四) 防火期间内,车站及列车工作人员,应向旅客进行防火护林宣传工作,严防由门窗抛弃火种(如烟头等),如认为有火灾发生之虞时,可将门窗关闭。  (五) 林区车站应备有救火工具,计每站须备有:   1.水桶,2.铁锹,3.扫帚,4.火掸等。   注: (二)、 (三)两项关于派遣机车及其它交通车辆及救火人员搭乘列车收费问题,由铁道部、林业部洽商办法,呈中财委核准后,另行分布。  五、 其它部门  (一) 林区公安部门,应负责领导组成救火小组(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根据当地情况,加强消防设备或购置救火工具,平素并应组织及训练民兵,当接到发生火灾通知时,应于最短时间驰赴现场参加救火工作。  (二) 政治部门应配合其它部门,加强防火护林宣传工作。  (三) 林区各级工会,应以防火护林工作为员工履行任务之一,配合行政贯彻执行。 、属于地方政府方面  一、 设施  (一) 凡通过重点林区的铁路,应在坡度较大,机车突增曳引力容易喷火的地点,或紧傍铁路草木繁茂,容易着火的山丘等地段,于每年秋季荒草枯黄以前,在距离线路中心的两旁或一侧(不指一侧为河流、耕地、村落地段),打出宽30公尺以上除尽杂草的防火道(内蒙林区附近草原地带在上述规定应打设防火道的地段,其防火道宽度可按实际需要酌予放宽),其余一般通过林区的铁路两侧不再打设防火道。在不打设防火道的一般林区铁路两侧发生火灾事故时,经检查列车机车防火装置,掏灰地点,使用燃料等均已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则铁路部门不负起火责任。  (二) 在上述应打设防火道的铁路地段,如系直接通过林区内部,只需将防火 道内的灌木砍除,并将地面杂草落叶除净,不必砍除成材 大树;如因当地居民稀少,劳动力缺乏,不能打设防火道者,得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设置巡逻员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三) 应在靠近林区的车站或适当地区,选择地势较高地点,建筑防火了望台。  (四) 在林区铁路沿线车站附近,村落附近,山口要道转弯处,三岔路设标示牌,上面缮写有警惕而大众化的防火标语。  (五) 林区地方政府得利用铁路通讯设备建立防火通讯网。  (六) 林区机关、工棚、贮木场、仓库、学校及村屯,须经常备有救火工具,如木桶、铁锹、扫帚等,并重点地置备水桶、水龙,在水源缺乏地区,并应凿备土井储水。  二、 组织  (一) 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 公安、 铁路管理及有关机关成立护林防火组织,共同组织护林防火检查组,每当春秋防火季节,深入林区重点检查防火措施及组织情况。  (二) 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并组织群众、工人、部队、干部作防火工作,成立群众性的防火组织。  (三)建立护林员制度,在群众中挑出有防火经验的积极分子充当护林员,担当下列任务:   1.经常向群众宣传防火常识,提高群众护林防火警惕性;   2.领导群众做好各种防火设施工作,如打设防火道等;   3.经常巡视铁路沿线及监守了望台;   4.发现林火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车站及其它防火组织;   5.林火发生时,领导群众参加打火;   6.林火熄灭后,领导群众清理火灾迹地;   7.防止其它危害及破坏森林情事。 、责任追究及其处理  一、 林区地方政府及铁路方面对发火起因,必须认真追查,分明责任。  二、 发火责任部门,对发火责任者,应认真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制裁,对救火有功及伤亡者,亦应分别给以奖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