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秘)发〔1982〕28号  国办发〔1982〕5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组织部、卫生部《关于对离休老干部和党内外知名人士、专家扩大医疗照顾的报告》以及为此拟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离休老干部和知名人士、专家医疗保健暂行办法》,均已经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审阅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982年7月19日     关于对离休老干部和党内外知名人士、专家扩大医疗照顾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根据中央书记处关于对离休、退休老同志党内外各方面的知名人士、专家的医疗保健应优先于在职的同级干部予以照顾的精神,我们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离休老干部和知名人士、专家医疗保健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原来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共有14000人,其中相当于副部长级以上的1000人,享受住院医疗照顾(设有干部病床164张);抗日战争胜利前参加工作的司局级、行政十三级、相当高等院校教授三级以上的老干部、老专家13000人,享受门诊医疗照顾(减少挂号、诊查、取药排队时间),分散在30多个医疗就诊,需要住院时,优先安排在普通病房。   这次拟扩在医疗照顾4000多人,连同原有的14000人,共达18000多人。由于北京地区医疗设施特别是单间病房十分紧张,而一时又难以增加很多,因此,新拟的《暂行办法》,主要是扩大门诊照顾。   扩大门诊照顾的对象是:   一、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司局级或相当地政十四级的离休干部。   二、相当于高等院校教授五级以上的专家。   以上共扩大照顾约3500多人,连同原有的13000人,享受门诊照顾的共约16500多人。   为了使这部分同志能够切实享受到门诊就医的照顾,拟请中央、国务院一部分部属医院、北京市一部分区属医院,也承担一些保健医疗任务。   扩大住院照顾的对象是:   一、知名人士、专家共350人。   二、没有担任副部长职务、相当行政八级以上的干部27人。   干部病床预计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可再建成一批,包括现有的164张床,约达200张床左右,基本上能满足需要。   此外,对已故原党和国家领导人、知名人士的夫人的医疗照顾,也拟订了办法。   这次机构改革中,从原来司局级和处级干部中,提拔了一批中、青年干部担任部长、副部长职务,在新的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未制订以前,建议均暂按司局级干部医疗待遇,享受门诊医疗照顾,以减少这些同志看病排队时间。   为了使以上措施能够得到落实,还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向享受医疗照顾的同志说明,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要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根据卫生部的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医院就医,不可能都集中到首都十大医院,遇到疑难病症可以组织会诊。   (二)动员所属医院,积极设法多承担一些医疗保健任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卫生部                         1982年6月2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离休          老干部和知名人士、专家医疗保健暂行办法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对离休的老干部和各方面知名人士、专家的医疗保健应当优先予以照顾的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方面商定,对扩大门诊和住院照顾,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扩大门诊医疗照顾的范围: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司局级或相当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离休干部。   2.相当高等院校教授五级以上的专家。   上述各类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名单,卫生部办理医疗手续。   二、扩大住院医疗照顾的范围:   1.行政八级干部。   2.高等院校一级教授,以及卫生技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文艺、编辑、图书博物馆等类工资级别一级的专家。   3.相当高等院校二级教授的各行各业专家中的下列人员:   (甲)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   (乙)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的老专家;   (丙)担任重点大学正副院(校)长、一般大学及部属研究院院(校)长和全国文联、作协、科协正副主席职务的专家,以及其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   4.各民主党派中央的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的主要代表,以及归侨、侨胞、少数民族、宗教等方面最有影响、最有代表性、最需要照顾的代表人物。   上述各类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名单,中央组织部同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统一平衡,卫生部办理相当副部长级医疗手续。   三、在京已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各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的夫人,党内已故的八大以前历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以上的领导同志的夫人,原来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医疗费用可持单据向主管单位报销。   四、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按卫生部〔81〕卫医字第4号《关于离职休养干部医疗问题的规定》,除原单位合同医院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附近再确定一个医院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中共中央组织部 卫生部                         198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