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精神,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聘原则 第一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编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须报市编制部门核准后进行。 二、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个别短缺专业可以面向市外。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或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有损公平竞争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市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人员编制余缺数额、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向人事部门申报,人事部门综合全市情况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核定审批后,每年8月全市统一进行一次公开招聘。 第十条 招聘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工作,由市成立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招聘费用以实际开支数额,按用人单位招聘人数平均负担。 四、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一般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的命题可委托市级以上具有命题资质的机构受理,同时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选拔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能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未达到1:3比例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确定,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按1:1比例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不经过考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从市外引进优秀人才的配偶或子女。 五、聘用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条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由人事部门将拟聘人员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备案。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精神,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聘原则 第一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编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须报市编制部门核准后进行。 二、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个别短缺专业可以面向市外。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或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有损公平竞争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市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人员编制余缺数额、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向人事部门申报,人事部门综合全市情况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核定审批后,每年8月全市统一进行一次公开招聘。 第十条 招聘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工作,由市成立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招聘费用以实际开支数额,按用人单位招聘人数平均负担。 四、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一般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的命题可委托市级以上具有命题资质的机构受理,同时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选拔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能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未达到1:3比例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确定,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按1:1比例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不经过考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从市外引进优秀人才的配偶或子女。 五、聘用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条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由人事部门将拟聘人员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备案。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精神,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聘原则 第一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编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须报市编制部门核准后进行。 二、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个别短缺专业可以面向市外。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或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有损公平竞争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市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人员编制余缺数额、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向人事部门申报,人事部门综合全市情况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核定审批后,每年8月全市统一进行一次公开招聘。 第十条 招聘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工作,由市成立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招聘费用以实际开支数额,按用人单位招聘人数平均负担。 四、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一般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的命题可委托市级以上具有命题资质的机构受理,同时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选拔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能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未达到1:3比例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确定,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按1:1比例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不经过考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从市外引进优秀人才的配偶或子女。 五、聘用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条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由人事部门将拟聘人员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招聘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始终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严格招聘工作纪律。对有下列违反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人员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市人事部门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单位负责人员私自招聘临时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招聘的临时人员一律予以清退;情节较重或者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利用招聘临时人员之机谋取私利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