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法规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6-12-23施行日期:1996-12-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函[1996]126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2-23
施行日期 1996-12-23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国函[1996]126号)
邮电部、外交部:
国务院核准1995年9月12日我国代表在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第七届代表大会上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和《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总规则》。核准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交存核准书的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在核准书中,同时声明终止我国代表于1990年12月6日在新西兰罗托鲁阿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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