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1月6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讨论,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于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因而不属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毕鸣岐代表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以依法传唤,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