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公布日期:2006-11-22施行日期:2006-12-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06]11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1-22
施行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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