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中心 >> 经济法类 >> 税收 >> 税收综合规定 >> 正文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 文 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对奥运会保险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