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管[2006]9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安徽省演出公司邀请利比里亚歌手郝歌,于2006年5月至12月到安徽、江苏、浙江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利比里亚歌手郝歌来华演出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6-04-30施行日期:2006-04-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市函〔2006〕7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30
施行日期 2006-04-30
发布部门 文化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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