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林俊杰等6名外籍歌手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6-04-21施行日期:2006-04-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市函〔2006〕69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21
施行日期 2006-04-21
发布部门 文化部
正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33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东亚演出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孙燕姿,马来西亚歌手梁静茹、光良、黄淑惠,美籍歌手王力宏,于2006年4月24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