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断规范在市场中的行为,预防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以合法的手段切实维护我局的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促进地勘经济的发展。

二OO二年元月十日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经济合同管理,规范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我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黔地矿发[2001]37号文《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关于加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对经济合同实行分级管理。按合同标的数额大小及内容,实行局、队(院、公司、厂、所—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管理。合同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正常买卖合同除外)、矿业权合作或转让合同、地质成果合作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合作合同、基地房地产开发合同、大额房地产租赁合同、对外引资合同以及局认为应该管理的合同由局审批和管理。其余合同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合同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签订。凡委托经办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权限、有效期限。

  第四条 各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签订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局法律顾问室对合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参与局管合同的考察、谈判、审查,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指导局属各单位法律顾问机构的建设,对法律顾问机构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受局委托对局管合同的纠纷进行调解、诉讼。

  (四)督促指导各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对应收帐款的清收工作,必要时协同当事单位通过诉讼手段清收应收帐款。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立相应的法律顾问机构并指定相关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管理,同时按职责权限对二级单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凡是以资质覆盖局属各单位的工程处、项目部的公司,必须制订详细的资质、合同管理办法,对资质、合同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各地勘单位涉及使用资质证书等的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资质、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同的审查

  第九条 合同的审查实行初审和终审。初审由拟签订合同的单位进行,终审由法律顾问和上级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审查内容包括:

  (一)合同形式(书面、数据电文等);

  (二)合同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对方应当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合同当事人的国籍、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资倌度、履约能力、资格能力(工商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事业单位和机关社团法人的证明文件及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等;

  (三)标的合法性和可信程度;

  (四)质量和数量条款;

  (五)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担保形式及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及解决地。

  第十条 合同审查机构对合同正式文本审查完毕后,应附上审查意见并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存档。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必须报送一份合同正本或副本到终审机构存档(含合同变更时的变更协议)。

  三、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一条 应当选择利于实现我方合同目的和进行诉讼的合同签订地。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的同时,合同签字人和合同印章保管人应即时将合同原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存档。法律顾问机构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履行应当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消除合同履行障碍,促使合同全面履约。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在其保管的合同上注明履行时间、单据号码以及其他履约情况,通知财务部门并将其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凡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时必须明确责任,理清债权债务,积极主张我方的权利。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的纠纷,应当及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并由承办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纠纷中,涉及我方债权的,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以便继续主张我方权利。涉及我方债务对方起诉的,必须积极应诉。

  五、合同的归档、保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责任人。合同档案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条 凡是与经济合同有关的往来文书、函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都应当与合同原件一起存档。

  第二十一条 往来文书必须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专人送达的必须取得回执,挂号收据和回执应当与合同一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因合同涉及客户、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必须加强保密。合同借阅要严格限制,借阅时须办理登记手续。重要合同借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只能现场阅读,不得借出和翻印。

  六、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由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不积极应诉造成损失或不采取措施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不能主张权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任意允许他人挂靠使用资质或不制定严格的资质、合同管理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保密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