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今年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煤矿、道路交通和桥梁施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有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查处。绝不放过一个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弋手上沾满职工群众鲜血的不法矿主和肇事者;绝不放过一个官商勾结,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绝不放过那些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要坚决克服安全生产工作中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严格执法。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少数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领导不力,监管不到位,事故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整顿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措施,做到严字当头、严加管理、严防死守,切实防止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状况,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形势稳步好转。

  二、突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98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做到五个必须落实:(1)必须落实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的,对该煤矿处15万元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2)必须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凡未及时排查隐患、未及时进行隐患处理或末按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排查、处理情况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3)必须落实煤矿安全保障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因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该煤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凡煤矿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对该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供电部门违规停止供电或因故停电未及时告知煤矿,造成伤亡事故的,给予县级供电管,违规发放火工品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配合督促落实。(4)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驻矿安全督查员没有履行职责引发事故的,给予开除、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或不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5)必须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

  (二)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国家在此轮整顿关闭工作中下达我省必须关闭的煤矿数量至少为300对,根据我省实际,分解为:六盘水市60对、毕节地区60对、遵义市48对、安顺市33对、黔南州39对、黔西南州30对、贵阳市50对、黔东南州12对、铜仁地区10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并严防关闭工作期间因违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依法批准后可以进行拍卖,但必须先关闭后整合,严禁关闭矿井的非法开采活动。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全面清理煤矿建设项目。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对技术改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是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坚决整顿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借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之名继续生产,试图逃避停产整改的,要立即依法关闭。与“西电东送”无关的煤矿技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一律暂停核准审批。对“西电东送”配套矿井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暂停施工,制定整改方案,消除隐患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加大煤炭行业反腐败力度,在前一段清理煤矿“官股”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查处“干股”问题。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地抓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官煤勾结"。

  (四) 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促各煤矿企业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确保尽快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和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规范和加强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解决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严格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的瓦斯整治督导工作,重点是对国家安全技术专家组“会诊"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切实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地方政府特大安全事故问责制,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规定对县、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执法、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446号)和黔党发[2003]17号文件规定,给予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带准进行事故赔付,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期完成事故结案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通报制度,对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三、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大力整顿路面行车秩序,严查无牌证行驶、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和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车行为;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发证关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遣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治理,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调整三级以下公路客运车辆运营时间,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快公路专用线的改造,没有改造,要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安全。深入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认真落实预防特大交通事故各项措施,“曝光一批,拘留一批,吊销一批,严处一批”,以此形成严管态势,坚决遏制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行车安全数据处理系统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行车记录仪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防止长途客货运车辆超速行驶的监控工作。

  要切实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

  四、努力做好消防安全等各专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和关闭各类非法矿山,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尾矿库的检查和监控,防止发生垮坝事故。

   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监管,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取缔非法小化工厂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私造、私藏和倒买倒卖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安全措施,完善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开展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组织整改。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规定,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建筑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按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规定时限责令其停产整顿,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申请、到规定时限内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要依法关闭或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委、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充实加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省安全监管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相应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赋予其统一行使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的3000万元煤矿安全技改资金保留执行到2010年,在每年5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加强综合治理。对部分煤炭产量大,安全事故多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要进一步充实领导力量,主要领导要经常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市(地、市)、县(市、区、特区)要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进一步充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加大对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进步示范工程、安全信息保障等。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四级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国有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省内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氛围。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