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字〔2004〕123号文收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解释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批准王世平、刘鸿飞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王世平、刘鸿飞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4-11-22施行日期:2004-11-2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政函[2004]1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1-22
施行日期 2004-11-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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