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件关系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
  我省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7年至1998年编制完成,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行规划对于提高全社会按规划用地的意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保障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一些问题和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进行修编。
  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可以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协调各地区、各行业的用地需求,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同时,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加强对土地的调控管理和用途管制,为未来一个时期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根本方针,围绕为“两个率先”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要求,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等重大关系,在现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修订编制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规划修编的各项前期工作,理清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立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为全面开展规划修编打下坚实基础。
  二、深入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
  各地要在充分准备基础上,扎实开展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和政策建议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对一些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题研究。
  (一)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全面查清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构成和分布,在分析变化情况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必须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认真分析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关系,研究提出合理的退耕标准。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研究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
  (二)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系统调查各业各类用地的利用状况,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研究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预测城乡人口增长与迁移、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政策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围绕实施沿江、沿海、沿沪宁线、沿东陇海线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深入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管制措施。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土开发整治的要求,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土地调控目标和措施。
  (五)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提出推进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的途径和措施。围绕建设生态省的目标,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按照加强和改进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对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的调控引导作用,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创新规划思路,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激励机制,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规划目标的落实。通过加快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规划管理的科技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泛收集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前期专题调查研究,加强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借鉴最新研究成果,提高专题研究质量,为搞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
  三、精心组织落实规划修编的各项前期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各项前期工作,是搞好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安排,有力有序推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研究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规划修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同时成立专家咨询组(见附件2),为规划修编提供咨询服务。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将规划修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外经贸、建设、农林、交通、水利、环保、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规划修编任务。
  (二)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要依法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各类各级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门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下位规划要服从上位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强化省级和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政策性,努力提高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切实落实规划修编工作经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省级规划修编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编报预算,省财政厅审核安排。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有序推进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当前,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完成现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政策调研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在有关工作经国土资源部认可后,全面开展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要同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各市的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工作报告。其中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等五市的工作报告,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各县(市)的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工作报告。各市、县(市)的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认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研究确定,在此以后方可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市和省确定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单位的规划大纲编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6年9月底前结束。各县(市)和乡镇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
  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前,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严禁擅自突破规划用地。因国家和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必须修改规划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附件:1. 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1:
  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梁保华 省长
  副组长: 吴瑞林 副省长
  成 员: 韩庆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贸委主任
       陈蒙蒙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陶培荣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钱志新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包国新 省财政厅厅长
       张 雷 省外经贸厅厅长
       刘立仁 省农林厅厅长
       周 游 省建设厅厅长
       潘永和 省交通厅厅长
       吕振霖 省水利厅厅长
       史振华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宋家新 省海洋渔业局局长
       张洪甫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洪甫同志兼任。
  
  
附件2:
  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赵其国 中国科学院院士
  杨桂山 中科院地理所研究员
  曲福田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
  严金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刘彦随 中科院地理所研究员
  王万茂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
  濮励杰 南京大学教授
  欧名豪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
  张小林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黄贤金 南京大学教授
  周生路 南京大学教授
  黄克龙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蒋 琳 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教授
  林 坚 北京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