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不超过40家。其中:受托人5家,账户管理人12家,托管人6家,投资管理人17家。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