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七条。

  二、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