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内审员培训教师的管理,确保内部审核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教师的注册及管理。

  3职责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负责内审员培训教师的资格注册与监督管理。

  4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管理办法》

  5培训教师资格注册

    从事内审员培训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接受安注委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教师注册资格,方可从事相关教学工作。

  5.1内审员培训教师授课科目

  内审员培训教师授课科目分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审核知识》共五个科目。

  5.2 内审员培训教师条件

  1)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综合评价和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科目教学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

  3)完成安注委组织的内审员培训教师课程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所有的培训教师应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级别以上资格。

  5.3注册程序

  5.3.1申请人应先按规定接受安注委组织的内审员培训教师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写"内审员培训教师注册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签署个人声明。

  5.3.2培训机构或咨询、认证机构负责培训教师的申请推荐工作,并提供有效证明。

  5.3.3安注委根据申请证明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定,合格者可注册为内审员培训教师,并颁发注册证书,公布名录。

  5.4 教师资格的保持

  培训教师应在3年内承担至少5次注册科目的教学任务,培训教学效果良好,并得到培训机构及学员的良好评价;

  6权利和义务

  6.1 权利

  6.1.1经注册的内审员培训教师在培训机构的聘用下,可以在注册科目范围内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班的教学任务。

  6.1.2 培训教师有权对违反安注委有关规定,影响教学质量及教学计划完成的事件提出改进意见。

  6.2 义务

  6.2.1 培训教师应严格按照培训教材及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培训教学工作,并遵守安注委和聘用机构的规定。

  6.2.2 培训教师应接受安注委及聘用机构的监督管理。

  6.2.3 培训教师应自觉不断地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工作质量。

  6.2.4 培训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在任何情况下,不做有损于安注委及聘用机构声誉的事情。

  7行为准则

    在安注委注册的培训教师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热爱教学工作;

    2)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及业务水平;

    3)严格按照注册科目范围从事教学活动;

    4)不向学员披露与考试题目等有关的信息;

    5)不接受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及礼品等不正当收益;

    6)不以任何形式损坏安注委或培训机构的声誉;

    7)自觉接受安注委及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8)按规定向安注委交纳注册费。

  8监督和管理

    培训机构应对其聘用的培训教师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定期(每年一次)向安注委提供培训教师的业绩报告。 

    安注委对取得内审员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教学义务、经查证不适合承担培训工作或工作业绩差的人员,经安注委审议后,将暂停或撤销其培训教师注册资格并收回证书。

  8.1暂停

    获得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安注委查证属实,安注委将暂停其从事内审员培训的资格:

    1)未遵守教师行为准则的人员;

    2)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质量较差,连续2次受到聘用机构或学员投诉的人员;

    3)不按照注册科目从事教学的人员;

    4)3年内担当注册科目授课少于5次的人员。

  8.2 撤销

    培训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执行安注委和聘用机构的规定,不能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经安注委查证核实,将撤销其内审员培训教师注册资格,并收回证书。

  9收费标准

    内审员教师注册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制定和修改

    本办法由安注委办公室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