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对委托认可实验室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办理报验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2-03-07施行日期:1992-03-0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检务〔1992〕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3-07
施行日期 1992-03-07
发布部门 国家商检局
正文
各直属商检局:
据了解,有些外贸、收用货等部门对部分《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未向商检机构报验,直接到由商检机构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去申请检验,这一作法不符合《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工作,现对拟安排认可实验室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统一受理报验。根据需要委托有关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工作。
二、商检机构对所在地区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工作,进行抽查、监督管理,对其出具的检验(鉴定)结果单,经审核后按鉴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签发检验证单或办理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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